李大大與李小小在接手父親經營的鐵工廠後,業務蒸蒸日上,然而畢竟各自有自已的家,也有自己的打算。同時對於公司業務的經營,也日漸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李小小與李大大協議,要將自己的股份賣給李大大,算是正式分家。
李氏企業是一個中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曾依政府規定印製股票,經銀行簽證後發給股東。李小小把自己的股票以每股25元的代價賣給李大大共得款項5000萬元,但是在申報證券交易稅時則只以面值10元的價格繳稅,也就是申報證交稅的交易金額為2000萬元。
第二年國稅局依照李氏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發現此筆變更股東的交易,然後以每股18元核定此筆交易,並向李小小發稅單,核定贈與總額為1600萬(18元與10元的價差每股8元,總共200萬股),贈與淨額為1489萬元,核課293萬的贈與稅。

分析
基本上國稅局可以由兩個方向發現此一問題,第一個就是證交稅的繳款書,如果有鉅額的證交稅繳款,就會追查有無財產移轉的的情事,尤其是二親等之間的財產移轉。其次,可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知道,股權的移轉情形,進而做為查稅的依據。本例是從第二項,也就是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申報書發現,二親等間股權的移轉。
此外,有關移轉價格也是另一個重點,移轉價格的決定可以由資金流向的查核,也可以由每股淨值的評估著手。一般而言,評估每股淨值比較容易,所以大部分都是以每股淨值的評估來著手進行。
依照遺產與贈與稅法之規定,如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售財產者,其差額視同贈與。這是為避免藉由買賣的行為,行財產移轉贈與之實,所以李小小被要求補申報贈與稅。
其次,未公開上市的公司股票,贈與價值以贈與日這家公司的資產淨值計算。獨資、合夥商號的投資也是這樣處理。在計算這家公司資產淨值的時候,土地價值部分,應該依照贈與日當期的公告現值來計算。當公告現值大於帳面價值時,應該依照贈與日當期的公告現值來計算,扣除土地增值稅準備,但在帳面價值高於公告現值的情況,就以帳面價值為準。另外公司累積未分配盈餘數額,應該以國稅局核定的為準。如果未公開發行公司有投資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則以贈與日之市價為計算基礎。如該公司無法提供資產負債表,則依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的資產淨額,加計本年度到贈與日為止的營業額,乘以同業利潤標準計算之盈餘,為該公司行號之淨值。
另外有每股淨值的認定,財政部有簡化遺產及贈與稅作業檢核要點:
一、 申報贈與未上市公司股票,面額再新台幣500萬元以下且未達公司資本額比率10%以上者,以其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核定,免依稽徵機關核定的累積未分配盈餘調整其每股淨值。
二、 面額在100萬元以下,以贈與日最近半年的資產負債表估算其每股淨值。
三、 面額超過100萬元者,以所檢附贈與日最近一個月之資產負債表估算其每股淨值。

然而,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才能發行,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的股票,就不能算是「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所以,必須要注意下列規定:
1. 出售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有印製股票且經銀行簽證,才算是證券交易。如果是有限公司股權移轉,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印製股票,都算是財產交易。
2. 財產交易所得要課所得稅,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證券交易只須繳證交稅千分之三,至於證券交易所得稅則免徵。
3. 但是出售未上市櫃及興櫃的股票交易所得,是最低稅負制的課稅範圍,稅率為20%。

請問
一、 本案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補罰一倍的罰鍰?
二、 如果國稅局採用資金流向查核此筆股票移轉,可能核定的移轉價格是多少錢?
三、 有沒有印製股票,其課稅效果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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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