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平日省吃簡用,由於大兒子林大大台大畢業,開始在台北工作,高興之餘,想說給林大大一個實質的獎賞。於是就在台北看了一棟房子,金額大概5000萬,林先生把錢匯到林大大的戶頭,然後由林大大將此金額支付給建商。

國稅局由財稅資料中心財產總歸戶資料就查到了林大大才剛退伍就有豪宅。同時又發現林先生的存款少了5000萬元,並報准財政部追查其資金流向,發現該筆款項匯入林大大的帳戶中,然後再轉付給建商。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核定贈與總額為5000萬,贈與淨額為4889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576萬元(4889萬元成以稅率42%減去累進差額477萬元),同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加罰一倍1576萬元的罰鍰。

林先生收到繳款單後,聽從朋友的建議,主張這些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三款,「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以贈與論,也就是常說的以「視同贈與」方式課徵贈與稅。國稅局認為這是兩回事,先是林先生將其財產匯款給其兒子林大大,經林大大允受,而發生效力。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的贈與。也就是林先生贈與現金給林大大,然後林大大再將其自有資金用來購買不動產。而不是林先生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林大大購置不動產。本案經複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贈與與視同贈與

贈與是財產無償給他人經他人允受為要件:視同贈與形式尚未構成贈與的要件,而實質上有贈與之事實。
分析:
一、 林先生以5000萬匯給兒子,然後由他兒子向建商購買市價5000萬,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價值合計2500萬的房子,此為贈與,贈與金額5000萬。
二、 林先生以5000萬向建商買房子,然後在贈與給他的兒子,此為贈與,贈與金額2500萬元。
三、 林先生匯5000萬給建商,然後建商將房子過到他兒子名下,此為視同贈與,金額為2500萬元。
差異:
贈與行為必須要在贈與日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否則查獲時會逕行核定漏報,且罰所漏稅額一倍之處罰。核課期間如屬未申報者為七年,已申報(但短漏報者)為五年。
視同贈與於稽徵機關查獲時通知10內補報,期核課期間為五年,如期補報者免罰。
請問:
1. 林先生在贈與的過程中犯了什麼錯誤?
2. 分析的三種贈與方式,你建議林先生用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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