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的投資愈來愈國際化,為了使資產在國際間快速移動又不失彈性,多會藉由境外公司(OC)與OBU的運作方式進行,但是如何將上述工具加以妥善運用,以發揮預期的目的,卻不是每位使用者皆能完全明瞭,甚至產生困擾者亦不在少數,曾有人問我說,想開一家OBU公司來進行投資規劃,請我說明如何進行,乍聽之下是要開一家銀行來投資(規模之大喔?) ,由此可知許多人在觀念上仍存在部份錯誤認知,因此,以下將針對一些基本觀念加以釐清,以作為日後與網友溝通時能有一致的認知。
首先境外公司「Offshore Company」係在「境外」設立之外國公司,所謂「境外」以我國而言,是指在中華民國之境外,為配合企業或個人基於業務或其他各種不同的目的而設立,以便達到節稅、調度資金、控股、間接投資與行銷等功用,所以通常又稱為「租稅天堂Tax Haven」,而若以大型企業經由境外公司來作為投資持股時,則又稱之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一般而言,境外公司在註冊國中通常不需要有辦公室及人員,故當公司完成登記後,所有的文件均可放在註冊國以外的地區,所以境外公司也稱「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目前全世界約有70餘個國家或地區提供境外公司設立服務,目前許多人在觀念上總認為境外公司只是一個空殼公司,是一個用來逃稅、洗錢的工具。果真如此嗎?其實不然,就其功能而言,境外公司應被視為一個法律工具,才是正確的觀念。因為境外公司在歐美先進國家中早已行之多年,近幾年來更成為世界各先進國家、跨國企業及個人理財規劃中的有效工具,同時台灣在經濟全球化及企業國際化的趨勢下,已經相當被廣泛運用,主要係因為具有高度的隱密性,且營業項目眾多、資金調度自由,再加上申請手續簡便、不受外匯管制、不須有辦公室及人員等優點存在,所以很快即成為熱門的操作工具。
而OBU 係英文( Offshore Banking Unit) 之簡稱,中文稱為「境外金融中心」,一般係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城市為減少或廢除金融及外匯管制,且在租稅上提供優惠待遇為誘因,以吸引國際性銀行參與經營以非當地貨幣為媒介,並以非當地居民為對象的銀行業務。其主要服務對象包括有外國護照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之個人、 境外法人、外國政府機構或金融機構。其中境外法人即包含在第三地所成立的「境外公司」、「紙上公司」、「控股公司」等。運用OBU帳戶的優點可靈活自由資金調度,如以境外公司名義在國內OBU分行往來,則可免去境外盈餘匯回台灣公司,再匯出時造成之匯率差價損失;同時也不受台灣外匯匯出、匯入款金額的限制,存、放款利率與銀行自行約定,不受牌告利率約束,因此,您可以享有更大的議價空間,帳戶則享有高度隱密性,除依法院判決或法律規定外, OBU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因此,境外公司(OC)與OBU,其實就是一個國外公司,開一個境外的銀行帳戶,兩者就商業行為而言是並存運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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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境外公司 (1)
- Oct 17 Wed 2007 10:51
境外公司不等於OB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