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大為了能夠將財產順利移轉給其子林小小,想遍了所有的方法。最後終於選擇國籍避稅這一招。於是他再91年離境取得他國國籍,然後將財產匯出國外,最後他就拋棄我國國籍,同時我國境內也無戶籍。在滿兩年的93年,林大大從國外匯一大筆錢給林小小購買豪宅,國稅局由財稅資料中心財產總歸戶資料就查到了林小小才剛退伍就有豪宅,於是發函通知林小小說明其資金來源。林小小提供匯款證明,證明是林大大所贈與。請問這筆贈與要繳贈與稅嗎?

相關法律條文與解釋函令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3-1條的規定如下:
第 3 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
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第 3- 1 條
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
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以及財政部72/12/05台財稅第38626號函規定,境外之個人將國外財產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免徵贈與稅,該函主旨及內容如下:
主旨: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個人,將國外銀行存款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匯入國內投資時,應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適用。說明:二、經常居住我國境外之個人,將國外銀行存款贈與限制行為能力之華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條規定,免徵贈與稅,如確以該筆款項匯入國內投資時,該受贈人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適用。(財政部72/12/05台財稅第38626號函)
分析:林大大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同時在國內已無戶籍,所以是非中華民國之國民,同時林大大已於贈與行為前兩年,拋棄中華民國國籍,所以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為之贈與,非贈與稅的課徵範圍,故本筆贈與無須課徵贈與稅。

請問:
1. 林大大如果是先匯回國內自己的存款戶頭,再轉給林小小買房子,是否要課贈與稅?
2. 林大大在移民期間,仍不捨親情,每年都待在國內超過183天,那該筆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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