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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下列各項有關營利事業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之日期,何者錯誤?
(A)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為宣告日
(B)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C)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等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提列日
(D)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分派日



答案:a

第六十六條 之三 (應計入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項目 )
  營利事業下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以現金繳納者為繳納稅款日;以暫繳稅款及扣繳稅款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為年度決算日。)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為獲配股利或盈餘日。)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持有發票日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為短期票券轉讓日或利息兌領日。)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為撥充資本日。)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為合併生效日。)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第六十六條 之四 (應自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項目 )

  營利事業左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為分配日。)
  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為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提列日。)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分派日。)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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