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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訂定機關與程序為何?
(A)由財政部訂定,報請行政院備查
(B)由行政院訂定,報請立法院備查
(C)授權由財政部訂定
(D)由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


答案: d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73 條 本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三條所定同業利潤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報請財政部備查。

第七十九條 (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案件之處理)第一項
  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其逾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連同繳款書,送達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嗣後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三條 (帳簿文具之提示) 第一項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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