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1) 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之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應將其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2)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為何將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對證券市場有何影響?
(1) 將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理由如下:
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無公開交易市場,由於目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因此容易淪為納稅人移轉財產進行租稅規劃之工具。實務上高所得者常藉成立投資公司並將個人之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出售予該投資公司之方式,把個人應稅之股利所得轉換成免稅之證券交易所得,以規避稅負,故將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有助於稅源之掌握。
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成立條件及投資範圍等法令規定較公開募集者更為寬鬆,且可以投資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進行租稅規劃,故將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可降低租稅規避之情形。
(2) 由於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不計入基本所得額,故並不會對一般投資大眾及證券市場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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