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曾說明設立OBU的各項優點,其中關於使境外資金調度更便利且自由,是大部份存戶所最關心的事,因此,接下來的問題是OBU帳戶會不會有遭稅務機關查帳的可能,對存戶而言,能否絕對會做到保護往來客戶隱私。
對此金管會官員曾表示,OBU是境外營業單位,開戶的都是國外法人、自然人,台灣要做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金融中心,對客戶的權益必須要有一定的保障。另外根據銀行法48條規定,銀行對於客戶的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不過依行政院發怖的第2819次院會中,針對有關審查金融犯罪的法案時,特別要求財政部積極完成建立「資金進出系統與賦稅資訊系統」,有效掌握跨境資金移動,其主要目的,是要防範企業或個人惡意債留台灣,至於查稅則是附帶的目的,目前,財政部與央行已完成系統建置,初步鎖定在個人單月結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以上,企業單月匯出達金額100美元以上,將列為央行通報財政部的對象,不過這個標準也年年不同,央行亦曾經針對個人單次匯款到國外30萬美元,每年累計達100萬美元以上案件,亦主動把資料送交稅捐單位查帳,除此之外,也有意不再只按結匯金額做為唯一依據而進行通報。同時依過去查核結果顯示,其中10件約有3件有涉及贈與,而須補課贈與稅情事,至於央行是否會針對OBU客戶資料,或是將涉及逃漏稅的個案送交財政部查帳,過去曾有一案例發生,那就是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的案子,因其利用居住國外姊姊名義在銀行開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一案,國稅局即主動查帳,並指出,當時是因金額過大,經中央銀行通報後,才進一步調查。由於把錢存到OBU視同匯到國外,原就有例行性的通報查核機制,確保資金流動沒有問題。稅捐機關依法本來就有權去OBU查客戶資料。
不過,為了避免稅務機關查稅會嚇跑OBU的客戶,金管會也曾發布函令,指出稅務機關到OBU查稅前,必須先經過金管會同意。所以可知並不能保證查稅不會查到OBU帳戶。也就是說,任何稅務機關,要向銀行OBU調閱資料前,僅必須先發函給財政部,再由財政部轉給金管會,由金管會檢視其必要性准駁否。 因此要利用境外公司及OBU帳戶進行各項投資與規劃活動者,仍須將稅務風險加以考量,因為外匯結匯資料是央行主要掌握個人及企業資金流動最基本資料,亦是提供稅務機關,調查國人有無利用資金匯出規避稅負或分散所得行為之依據,另外對於查核案件則採雙向查核方式進行,除先瞭解匯款人有無能力巨額結匯外(資金來源),並進一步了解資金去向,有無逃漏稅嫌疑,所以OBU帳戶資訊也可能全都露,緣此,許多在國內銀行開立OBU帳戶的客戶,可考慮將帳戶逐步轉移至國外銀行海外分行或國內銀行海外分行,以降低查稅陰影,過去曾有國內某銀行香港分行人員透露,曾接獲台灣地方法院來函要求提供台商客戶OBU帳戶資料,不過該行基於香港隱私權條例及金融機關對提供資訊須取得企業主同意為由,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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