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或短報時,會受到什麼處罰?營業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會受到什麼處罰?(12分)
解答:
1、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
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新台幣1,200),最高不得多於四千元(新台幣12,000);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新台幣3,000),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新台幣30,000)。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四百元(新台幣1,200),怠報金為一千元(新台幣3,000)。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第 110 條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
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
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
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
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
千五百元。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者,應就
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
之金額,分別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不適用前項規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9 條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四百元,最高
不得多於四千元;其逾三十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三十怠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多於一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
為四百元,怠報金為一千元。
(相關題型,逃漏所得稅罰則,逃漏營業稅罰則,漏開發票罰則,未取得憑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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