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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除補徵本稅之外應按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1至10倍罰鍰
(B)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依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C)上述兩者擇一從重處罰
(D)免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處罰
答案:d
第44條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但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以處罰。
財政部97.6.30台財稅字第09704530660號
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第44條依法定最高罰鍰額擇一從重處罰。
主旨: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依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所稱擇一從重處罰,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10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財政部95.5.23台財稅字第09504535500號
稽徵機關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案件之原則。
主旨:
一、稽徵機關查核營業人取得涉嫌虛設行號涉案期間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件,仍應就交易雙方之進、銷貨情形覈實查核,不得逕按本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831601371號函辦理,如無法查明營業人確無向其進貨,且該涉嫌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應納稅額繳納者,應免予補稅處罰。
二、本令發布日前之未確定案件,稽徵機關應儘速再予查核,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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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 15 Wed 2009 00:45
記帳士歷屆考題97年記帳士普考稅法第12題,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予取得保存憑證之處罰,有報輔導班的請按推,至少20個人推,才打開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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