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96年第三題第一小題解答(98年起,不一定要提列殘值,所以98年以後本題無解)

三、博晃順股份有限公司為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依規定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列為合格記帳士林大里先生於處理博晃順公司相關記帳代理業務時,所面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請依我國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回答下列問題:(各子題獨立作答)
(一)假設該公司於95年6月1日購入機器一部,支付成本18,000,000元,採平均法並依法定耐用年數8年計提折舊;95年10月1日,購入小客車一輛,供總經理使用,共支付成本3,600,000元,採平均法並依法定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
請問申報96年度所得稅時,折舊金額為若干?(6分)

解答:
18,000,000÷(8+1)=2,000,000
2,500,000÷(5+1)=416,667(93年一月三日起自用乘人小汽車計算折舊時,實際成本不能超過250萬為限)
所以折舊金額:
2,000,000+416,667=2,416,667

這一題現在已經沒有答案,因為上次有關固定資產殘值的修法是在52年的所得稅修法。當時規定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如無殘價者,以最後一年度折足成本原額為合度。

然而,98年修法完全推翻了這個規定,不一定要有殘值,或殘值可以自行估計。新的規定為,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所以目前這一題沒有答案,因為沒有給殘值,無法計算。

法令依據
所得稅法第54條
(520115全文修正)
  固定資產在採用平均法折舊時,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先從成本中減除殘價,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採用平均法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殘價為合度;如無殘價者,以最後一年度折足成本原額為合度。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以等於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

(980501修正)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並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理由
  為縮短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差異,爰參照商業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將本條固定資產提列折舊及估算殘價之相關規定予以修正。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地第一項第七款
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值可
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
(98年修正前規定為
七、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平均法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
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
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
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殘價)
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

有關汽車折舊的規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
第一項……
十三、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
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一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
額,不予認定。
十四、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
新購置營業用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
本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
予認定。
十五、前二款小客車如於使用後出售,或毀滅、廢棄時,其收益或損失之
計算,仍應以依所得稅法規定正常折舊方法計算之未折減餘額為基
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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