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設該公司96年度帳列其他費用合計為6,000,000元,其中:
1.公會會費50,000元;
2.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70,000元;
3.發放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200,000元;
4.表揚特優員工及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30,000元;
5.違約金及被沒收之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500,000元。
上述各項均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請問申報96年度所得稅時,其他費用總額為若干?(6分)
ANS: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3條:
1.公會會費50,000元;(公會會費及不屬以上各條之費用,皆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2.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 受有保險賠償部分70,000元;(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3.發放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200,000元;(這個部份不行,應用交際費或薪資費用處理。)
4.表揚特優員工及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30,000元;(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5.違約金及被沒收之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500,000元。(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所以其他費用總額,扣除交際費的200,000
其他費用總額為6,000,000-200,000=5,800,000
相關法規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3 條
其他費用或損失:
一、公會會費及不屬以上各條之費用,皆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二、左列其他費用或損失,可核實認定:
(一) 因業務關係支付員工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
者。
(二) 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三) 違約金及沒收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四) 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
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五) 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卹費或賠償金等
,經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六) 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七) 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八) 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僱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
李運送費用。
(九) 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一○) 營利事業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
處理費用。
三、其他費用或損失之原始憑證,除應取得確實證明文件者外,為統一發
票或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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