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第二題

下列有關捐贈之問題,請詳細回答之: (二十分)
(一) 請說明營利事業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得以費用列支所需條件為何?
(二) 吉祥公司本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如下:帳列營業毛利$11,800,000,非營業收入$500,000,內含捐贈支出之各項費用總額為$8,500,000,其中對政府捐贈$300,000,對公益團體捐贈$600,000。請計算吉祥公司本年度應帳外調減之捐贈金額為多少?又可認列之捐贈金額總額為多少?(應詳列計算式) 

答:
法令依據
查核準則第79條
捐贈: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
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
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上述
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之計算公式如下:
經認定之收益總額(營業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非營業收益
)-各項損費(包括第一目之捐贈及第六目未指定對特定學
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但不包括第二目、第四目、第五
目之捐贈及第六目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
──────────────────────────x10%
1+10%
(三)有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目規定。
(四)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
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
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
為費用或損失。
(五)對合於第四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
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
益信託之財產,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上述所稱不超
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準用第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
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
十五為限。上述所稱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類推適用第
二目規定之計算公式計算之。
二、捐贈之原始憑證及捐贈金額之認定如下:
(一)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
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
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
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
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
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 依所得稅法第11條及查核準則79條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對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合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公益捐贈限額為$400,000計算如下:

營業毛利11,800,000+非營業收入500,000-不包括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之各項費用總額7,900,000(8,500,000-600,000)=4,400,000
4,400,000× =400,000
(一)吉祥公司對公益團體實際捐贈$600,000,而列支限額為400,000,超過得列支限額,應帳外調減之捐贈金額為$200,000。公益捐贈的認列金額僅為400,000

(二)可認列之捐贈金額總額為
對政府捐贈300,000+公益捐贈400,000 = 7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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