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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依所得稅法規定,存貨採取下列何種評價方式,不能適用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
(A)先進先出法 (B)後進先出法
(C)簡單平均法 (D)移動平均法






答案:B


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 (流動資產估價 )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前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但採用後進先出法者,不適用前項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

後進先岀法,基本上是在通貨膨脹時,可以將後進來的較貴的存貨賣出去,提高銷貨成本降低毛利。但是如果又允許後進先出法與成本市價孰低法合用就不公平了,因為當你選擇後進先出法就是要在通貨膨脹時享有高成本省稅的好處,可是萬一不如你的預估,是後進的存貨市價較低,先進的存貨成本較高,這個時候你可以用成本市價孰低法提高存貨跌價損失,也就是在物價上漲時擁有節稅的好處,在物價下跌時也擁有節稅的好處。

例如1/1存貨6元,1/31進貨成本10元,採用後進先出法可以先用10元當銷貨成本,降低毛利享有節稅的好處。
如果1/1存貨成本10元,1/31進貨成本6元,採用後進先出法必須先用6元當銷貨成本,毛利反而提高了,但是沒關係,此時的存貨成本是10元,用成本市價孰低法就可以認列10元減去6元的存貨跌價損失。
所以兩者不能並用,否則有過分穩健原則之嫌,或者過分節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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