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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名人"稅"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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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給子女投資,也有事情?
中區國稅局舉受理的行政救濟案件為例,有一名納稅人利用子女及女婿名義在88至91年間,大筆購買上市(櫃)股票及存款。經循資金流程等資料,查獲其子女及女婿購買股票及存款的資金都來自這名納稅人,認定屬於分散所得的行為,將這些股票及存款的相關營利及利息所得,合併歸課該納稅人的綜合所得稅,並依法裁罰。
基本上,將資金轉往子女或晚輩,可能會發生兩種稅負上的後果,第一個就是贈與,另外一個後果就是分散所得,贈與或視同贈與適用的稅率最高為50%,分散所得要補徵的所得稅率也是40%,應該差不多。可是實際上如果你匯錢給子女1000萬,那贈與金額就是1000萬。如果是分散所得,那分散所得的金額可能只有20萬或100萬。為何有此差距?因為1000萬如轉入定存,以定存利率2%計,所分散的利息所得為20萬,1000萬如購買股票,分散股利所得,如股利率為10%,所分散的所得為100萬。兩者而言,稅率所差不多,但是贈與是以1000萬計,分散所得是幾十萬或百萬計,稅負的後果差異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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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郭台銘將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給員工分紅配股,想要藉由私人捐贈的方式降低員工分紅費用化的努力卻破功,被認定為郭台銘捐給鴻海(資本公積),然後鴻海再發給員工列為費用。
可是郭台銘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給子女的信託方式,確實省不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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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業鉅子永豐餘集團前董事長何壽山在八十八年一月間因心臟病猝逝,留下75億元的遺產,何壽山與元配蔡蕙心生有一男三女,分別是何星輝、何佩珊、何佩珍和何佩娟﹔二房陳惠美則育有何哲輝和何堉輝,二房所生非婚生子兩人皆已獲何壽山認領。二房的陳婦及其子女,認為蔡蕙心開出的廿四億餘元,他們無法接受,故不願和解。於是元配蔡蕙心以何壽山名下財產七十五億餘元尚未分配為由,將自己所生的四名子女,和「二房」陳惠美的兩個兒子,都列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要求法院判准其中廿四億元歸她所有。
91年2月7日,一審法院判決蔡蕙心獲得她的夫妻剩餘財產23億元,二房兄弟不服上訴二審,92年4月間,兩方達成和解,陳惠美庶出的兩名兒子,同意何蔡蕙心取得二十四億七千三百一十七萬多元財產,兩方律師在法庭上簽和解書,爭奪遺產案落幕。
然而國稅局並不同意蔡蕙心擁有24億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台北市國稅局仍以何壽山七十五億多元遺產,計算課徵遺產稅,蔡蕙心不服,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遺產稅行政訴訟。國稅局認為,根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的規定,蔡蕙心確實有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但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規定,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才生效,因此,何蔡蕙心只能請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遺產,但是法院判給蔡蕙心二十四億元,卻包括七十四年六月前的財產,國稅局才會計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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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91.11.18聯合報所刊,股市聞人陳德深高達十九億餘元的遺產稅,是國內首宗可以用實物抵稅的案例。陳德深的繼承人已全部用上市和未上市股票「抵繳」十九餘億元的遺產稅,台北市國稅局最近即將發出遺產稅繳清證明。國稅局私下算算,這筆十九億元的鉅額遺產稅,最後國庫的實際「進帳」可能不到一億元。
實際上陳德深係於78年病故,留下價值32億元的遺產,核定的遺產稅額約19億元,78年當時的股市將近10000點,可是91年的股市指數僅達4000點,國稅局再91年將其變現是相當划不來的。因為遺產的評價股票是以死亡時的股價來評價,以實物抵繳時也是以死亡時的股價而非以抵繳時的股價來計算。
此外,陳德深的案子還涉及到國稅局使用代位辦理繼承的做法,處分陳德深在台北市關渡地區共84筆土地,辦理抵稅1.65億元。這個案子大家所以知道是因為國稅局在85年12月以前,就扣押陳德深存款及兩個保險箱,但其價值離遺產稅的19億元尚遠。於是繼承人陳德仁等三人向國稅局申請土地抵稅,但是另外一位繼承人陳錦格反對,要求行使優先承買權。國稅局依據┌未辦繼承登記的不動產強制執行聯繫辦法┘規定,可以採代位繼承的做法索回稅捐。同時依照財政部76年的解釋令如果同意抵繳的繼承人人數以及持有產權超過半數,及符合抵繳規定。因而,最高行政法院判定陳錦格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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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自由時報92年3月27日報導,知名企業人士、前建弘電子集團負責人洪敏泰,因欠稅達一億一千多萬元,其中一筆最久的欠稅紀錄長達十一年,台北行政執行處日前向士林地院聲請拘提管收;士林地院認為洪敏泰是惡意欠稅的「欠稅大戶」,昨天裁准對洪執行拘提管收的聲請,並指揮調查局全力查緝。
洪敏泰於92年4月1日向台北行政執行處報到,他辯稱手上只有兩筆林地,沒錢償債,因洪敏泰欠稅紀錄最長達十一年之久,執行處人員認定他無誠意償還欠稅,將他拘提管收在士林看守所。成為繼黃任中之後,第二個被拘提管收的欠稅大戶。
洪敏泰因鉅額欠稅案件,先遭到台北行政執行處將他限制出境,又被聲請拘提管收獲准,成為政府追緝欠稅的對象。依照台北行政執行處表示,洪敏泰分別於民國八十一年、八十四年、八十五年、八十七年、八十八年度,積欠多筆贈與稅、所得稅款,共一億一千五百五十四萬餘元,並未繳納欠稅,故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將他移送台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催討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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