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 稅捐之徵收期間,自何時開始起算?

(A)繳納期間屆滿之日  (B)申報期間屆滿之日

  (C)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D)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

 

 

相關法令

稅捐稽徵法第 23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

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

,不在此限。

應徵之稅捐,有第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情事

者,前項徵收期間,自各該變更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依第三十九條暫緩移送執行或其他法律規定停止稅捐之執行者,第一項徵

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之期間。

稅捐之徵收,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仍得

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

行。

本法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 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

正之日起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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