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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財產出租收有押金者,其押金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A)將押金總額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B)將押金總額計入其他所得課稅
(C)將押金設算利息計入租賃所得中課稅 (D)將押金設算利息計入其他所得中課稅






答案:c

第十四條 (所得之分類)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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