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onewidesky/8/1356527247.flv_###}
20 甲公司今年欲配發給非居住者A君股利淨額20萬元,設該分配日帳上累積未分配盈餘(87年以後)有600萬元,其中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180萬元,若A君股利之扣繳率為20%,則A君之股利應扣繳多少稅額?
(A)2.8萬元(B)3.4萬元(C)4萬元(D)不須扣繳
答案:B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所含之稅額,不能扣抵應納稅額,也不能申請退稅,但所含加徵10%部份之稅額,可以抵繳應扣繳稅款。
可抵繳稅額 = 股利淨額 x (已加徵10%RE / ARE) x 10%
可抵繳稅額 = 20萬 x ( 180 / 600) x 10% = 0.6萬
A君之股利扣繳原為 20萬 x 20% = 4萬
現在4萬減去可扺繳 0.6萬 等於 3.4萬。
第七十三條 之二 (非境內居住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之抵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適用第三條之一規定。但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依第六十六條之九規定,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前項規定之抵繳稅額,應以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百分之十為準,按分配日已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盈餘,占累積未分配盈餘之比例計算之。
鼓勵作者
1.在每篇文章回應,算是線上點名。
2.在每篇文章按,推!這樣會有其他想要報考記帳士或公職的人會知道本站。
3.將本部落格的網址及免費輔導考記帳士及公職的事情用e-mail,轉寄給你的親朋好友,讓更多人參與。
公告版位
- Mar 07 Sat 2009 17:44
96年記帳士普考稅法第20題,兩稅合一,所得稅法第3-1.73-2條有報輔導班的請按推,至少20個人推,再錄下一集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