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onewidesky/8/1356527246.flv_###}
19 有關我國兩稅合一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在分配與股東股利時,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與股東
(B)公司分配員工紅利時,得分配可扣抵稅額與員工
(C)公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將增加
(D)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將減少
答案:A
第三條 之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扣抵)
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第六十六條 之三 (應計入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項目) 部份條文
(第一項)
營利事業左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第三項)
營利事業之左列各款金額,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依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扣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
三、改變為應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前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繳納屬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
第六十六條 之四 (應自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項目) (部份條文)
營利事業左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第六十六條 之五 (可扣抵稅額之數額限制)
營利事業依第三條之一規定,得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營利事業解散時,應於清算完結分派剩餘財產後,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營利事業合併時,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於合併生效日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鼓勵作者
1.在每篇文章回應,算是線上點名。
2.在每篇文章按,推!這樣會有其他想要報考記帳士或公職的人會知道本站。
3.將本部落格的網址及免費輔導考記帳士及公職的事情用e-mail,轉寄給你的親朋好友,讓更多人參與。
19 有關我國兩稅合一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在分配與股東股利時,才得分配可扣抵稅額與股東
(B)公司分配員工紅利時,得分配可扣抵稅額與員工
(C)公司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將增加
(D)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將減少
答案:A
第三條 之一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扣抵)
營利事業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
第六十六條 之三 (應計入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項目) 部份條文
(第一項)
營利事業左列各款金額,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繳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增加之稅額及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二、因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三、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稅款按持有期間計算之稅額。
四、以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其已依第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除之可扣抵稅額。
五、因合併而承受消滅公司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不得超過消滅公司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按稅額扣抵比率上限計算之稅額。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第三項)
營利事業之左列各款金額,不得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一、依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扣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以受託人身分經營信託業務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獲配股利或盈餘之可扣抵稅額。
三、改變為應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前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繳納屬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繳納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罰鍰及加計之利息。
第六十六條 之四 (應自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減除之項目) (部份條文)
營利事業左列各款金額,應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一、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
二、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
三、依公司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公積金、公益金或特別盈餘公積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四、依公司章程規定,分派董監事職工之紅利所含之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五、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項目及金額。
第六十六條 之五 (可扣抵稅額之數額限制)
營利事業依第三條之一規定,得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營利事業解散時,應於清算完結分派剩餘財產後,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營利事業合併時,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應於合併生效日註銷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鼓勵作者
1.在每篇文章回應,算是線上點名。
2.在每篇文章按,推!這樣會有其他想要報考記帳士或公職的人會知道本站。
3.將本部落格的網址及免費輔導考記帳士及公職的事情用e-mail,轉寄給你的親朋好友,讓更多人參與。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