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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屬於綜合所得稅規定有限額免稅範圍之所得?
(A)現役軍人本職薪餉 (B)稿費、版稅及講演鐘點費
(C)國民小學教師本職薪餉 (D)公務人員所領主管特支費



答案:B

第四條 (免納所得稅)

  左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現役軍人之薪餉。
  二、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薪資。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十六、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
   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所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公司債,其交易所得額中,屬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發生之部分。
  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二十三、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但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
  二十四、政府機關或其委託之學術團體辦理各種考試及各級公私立學校辦理入學考試,發給辦理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用。
 
第四條 之一 (證券交易所得之停止課徵所得稅)

  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第四條 之二 (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課所得稅)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交易所得,暫行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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