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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各項獎金應歸屬於那一類所得及其課稅方式?
(A)告發或檢舉獎金歸屬其他所得,採分離課稅
(B)年終獎金屬薪資所得,採分離課稅
(C)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屬於競技競賽獎金,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D)個人參加自行直銷業績獎金,屬執行業務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答案:A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所得之分類)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第四類: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

  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第十類:其他所得:不屬於上列各類之所得,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多層次傳銷(直銷)的課稅規定(入門)
1. 進貨買賣所得
A. 向公平會報備無價差,無營利所得。
B. 未向公平會報備無價差,營利所得,核實認定或以6%計算其營利所得。
2. 下層(綫)業績獎金,屬執行業務所得之佣金收入。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 個人業績獎金,屬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編者註:現為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
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
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
(一)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之。碼頭車站搬運
工及營建業等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其工資免予扣繳,仍
應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列單申報該管稽徵
機關。
(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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