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稅┘不穩
私人間買賣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未上市公司股票,買賣時必須要繳證券交易稅,可是很多投資人為了要節稅,往往以面額而非成交價格繳納證券交易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未上市公司股票,未按實際成交價格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者要注意了,國稅局最近便查獲個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受讓人因短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應賠繳並予處罰。
但是實際上,國稅局如何發現實際的成交金額呢?主要是看資金流向,某甲有16萬的現金流到某乙的戶頭,卻申報10萬的證券交億金額,短繳證交稅。實際成交價遠高於股票面額,但受讓人未按實際成交價格向出讓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已違反證券交易稅條例,該受讓人、也就是代徵人除應依法賠繳稅款外,還應處應代徵而未代徵應納稅額十倍以上、30倍以下罰鍰。
但是繳了證交稅就沒事了嗎?還有贈與稅與最低稅負制的問題。基本上買賣雙方雖然願意以16萬成交,並繳千分之三的證交稅,由於買賣有價證券不用繳證券交易所得稅,所以綜所稅的部分就免除了。但是這16萬元的成交價格,必須與公司的淨值相當,如果公司的淨值為20萬元,那可能會被補課4萬元的贈與稅。因為以顯著不相當的代價取得有價證券是┌視同贈與┘的行為,必須補繳贈與稅。
同時,最低稅負制也有規定,出售非上市、上櫃與興櫃的證券交易所的,屬於基本所得額的項目,超過免稅額的部分,必須繳納20%的基本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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