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借錢給近親,再以免除債務方式行贈與之實,還是會被課贈與稅。
賦稅署日前有一案例,一名納稅人將約4,000萬元資金借給子女購置土地及興建住宅。子女日後僅歸還部分借款,其餘債務雙方以立約方式無償免除。主管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以視同贈方式與對該納稅人課徵千餘萬元贈與稅。
依稅法對贈與行為定義,除了實質金錢財物的贈與外,包括借貸行為卻以無償免除債務或承擔債務,亦應依法申報贈與稅。
依遺贈稅法第5條規定,財產之移動,有下列六種情形,觸及任何一種,都要「以贈與論」,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即為贈與。
三、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
四、因顯著不相當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的差額部分即為贈與。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的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的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有視同贈與情形者,依規定超過免稅額(111萬元)仍應依法申報,若經稽徵機關查獲,稽徵機關會通知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後十天內申報,逾十日未申報者即需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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