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onewidesky/31/1740999646.flv_###}
20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幾日內發還之?
(A)7日內 (B)10日內 (C)20日內 (D)30日內



答案:a


第30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6)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