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贈農地 五年內出售須補稅
贈與的農地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如有出售、贈與他人、被拍賣移轉第三人或未作農業使用等情事,都要追繳原先核定免徵的贈與稅,另視有無漏報等情節裁罰。
贈與農地在列管期間如經抽查發現未作農業使用、出售、經拍賣移轉第三人所有、贈與他人或與他人農地等值交換等,均屬未作農業使用,受贈人若未在限期內恢復農業使用,即須追繳贈與人應納的贈與稅。
國稅局曾查獲一件贈與農地在列管期間回贈、出售的案例,除須補稅外,還將裁處罰鍰。 這件農地回贈、出售案的贈與人A先生,在90年間將兩筆農地贈與三名兒子,兒子又在93年間把農地回贈父親,隨後賣給B女士。因在列管期間,且有回贈、出售事實,而通報查核買賣價金流向,了解是否涉及贈與情事。
經依農地買受人B女士提供支付價款明細,及A先生(贈與人)與兒子(受贈人)提供的說明書等資料,獲知買賣價款為2,000餘萬元,均由受贈人收取。
本案贈與人出售農地取得的價金2,000餘萬元,都存入受贈人銀行帳戶,用以支付所購買的不動產價款。其後雖提出主張這些錢是借款給兒子創業,並提供借據、本票、存證信函及聲請調解狀等資料供核。
但經查核發現,贈與人在列管期間將農地出售,所得價款全數交受贈人購買不動產,等於是將贈與農地轉換為贈與現金。所提供的存證信函、調解狀等主張借貸行為,則是在國稅局發函調查買賣雙方資金流程後所為,「時間差」難以認定是借貸關係。況且,經瞭解受贈人銀行存款中尚有仟餘萬元,並不需再向父親借款購地,國稅局因此核定補徵A先生的贈與稅數佰萬元。
其次,買受人B女士是以某公司的支票支付購地款,並主張是公司暫借,這部分也由轄區稽徵所查核營所稅有無挪用公司款項、是否漏列利息收入。
關於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依農業發展條例、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免徵贈與稅,但受贈人在五年內如未續作農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農用,仍須追繳贈與稅。
因此受贈農地免繳贈與稅的要件,是受贈人必須在列管期間續作農用。 亦常有受贈農地在列管期間被法院拍賣移轉第三人所有,經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並恢復農用,受贈人因債務關係無法回復所有權續作農用,認為非屬自願性不續作農用或第三人已對該農地續作農用,請求免追繳贈與稅,因與免稅要件不合,均須追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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