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避免上天掉下的禮物
雖然是天真無邪的小朋友卻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承了往生長輩的大筆債務,真是情何以堪?加上近期卡債問題叢生,也曾發生過年輕卡奴自殺身亡,留給年長阿公、阿嬤天文數字的債務的悲劇。
在過去銀行催收帳款過程中,由於債務繼承關係,偶爾會遇到很不可思議的案例,面對上天掉下來的禮物--「遺債」,依目前相關稅法規定一定要在知悉成為繼承人的兩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立下書面主張自己「拋棄繼承」,並取得地方法院的裁定書後,才不會無辜背債。
至於部分人士如果沒辦法及時拋棄繼承,並因而揹上債務,在現行法令規定下,似乎沒有解套的方法,只能坐下來好好和銀行商談如何解決債務,研擬出雙方都可接受的清償計畫。
依現行民法對債務繼承相關規定,造成很多無辜人士受家人債務連累,因此相關單位在著手進行民法修法時,希望由拋棄繼承改為限定繼承,以避免相關問題產生。
也就是說,現行法規下,繼承人要在兩個月內向地方法院主張拋棄繼承才能免除債務責任,將來修法則傾向於限定繼承的精神,也就是繼承人如果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繼承了債務,只要在所繼承的財產價值範圍內負償債責任,而不是所有的債務都全部承受。
過去曾在某縣市發生的案例中,有個家族在阿公往生後,全部10幾個內外子孫都辦了拋棄繼承,唯當時尚未滿1歲的小外孫沒有辦到,沒想到最後就由他概括繼承了阿公留下的龐大債務。
由於現行法令對「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也就是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自己為繼承人」的兩個月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否則期限一過,繼承人依法須對債務負起連帶責任,繼承的債務就此發生。
以前述情況為例,他的家人是在接到銀行的拍賣通知,通知上所記載的債務人就是年幼的小朋友,在法院認定上,由於其家人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已經超過自「知悉為繼承人」起算的兩個月,所以無法拋棄。
除了「公債孫償」的不合理現象外,對於領養、認養關係的親屬行為中,也常發生莫名其妙繼承大筆債務的現象,繼承人不可不甚。
例如曾經有銀行追討債權追到繼承人時,才發現對方只是小時候當過債務人幾年的養子,之後就離開了,雙方幾十年沒有往來,他也不知道養父母往生、還留下龐大債務。但是因為雙方的領養關係沒有消滅,這位男士也不知道要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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