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鴻海在這幾年總共分了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如下:
公告版位
- Nov 14 Wed 2007 16:21
股權信託的節稅效果與信託期間之規劃
鴻海集團總裁郭台銘將名下股票以「本金自益,收益他益」信託給子女,這種顛覆傳統的信託方式,特別是在利率越低、配股越多的情形下,將可合法規避很多的贈與稅。郭台銘將4,000萬股、每股150元(總計60億元)的持股,以83年利率約2%、約定信託期間五年為例,五年後,這60億元股票折現現值約54.34億元(60*0.9057=54.34),由於採收益他益,僅須就此6億元的部分繳納贈與稅。而6億元適用的贈與稅稅率為50%,實際應繳的稅款不到3億元。
實際上鴻海在這幾年總共分了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如下:
實際上鴻海在這幾年總共分了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如下:
- Nov 13 Tue 2007 20:16
不動產證券化是否有節稅利益
楊董事長決定要將自己的不動產賣給公司,然後透過公司的股權移轉給自己的小孩楊大大。由於產業外移,楊董事長的佳佳貿易公司實際上已經虧損多年,但是仍有少部分員工在此上班。由於位於南京東路的辦公室市價5000萬元,房地公告現值亦達2000萬元,楊董事長想要移轉給其大兒子楊老大,可是又不想付贈與稅,決定用不動產證券化的方式移轉財產。
目前佳佳貿易公司的資本額為3000萬,但是累積虧損已達2000萬,淨值剩1000萬,楊董不動產證券化的方式是先借錢2000萬給公司,然後再用2000萬向楊董買下南京東路的辦公室。
目前佳佳貿易公司的資本額為3000萬,但是累積虧損已達2000萬,淨值剩1000萬,楊董不動產證券化的方式是先借錢2000萬給公司,然後再用2000萬向楊董買下南京東路的辦公室。
- Nov 13 Tue 2007 12:54
如何完成遺產資料收集避免漏報?
國稅局在最近查核案件中有一案因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未提出申報,嗣經國稅局逕行調查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後,核定其遺產稅一千二百多萬元,另依法處罰鍰一倍亦為一千二百多萬元,共計二千四百多萬元,由於罰鍰金額相當高,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經瞭解造成本案未能於時間內申報的主要原因,係在於繼承人未能完整蒐集遺產稅課稅資料,因此雖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繼承人無法得知其確實財產狀況,但仍有方法可查得遺產資料,至於
如何蒐集遺產稅課稅資料才不會造成漏報,一般而言可從下列幾個方向著手:
經瞭解造成本案未能於時間內申報的主要原因,係在於繼承人未能完整蒐集遺產稅課稅資料,因此雖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繼承人無法得知其確實財產狀況,但仍有方法可查得遺產資料,至於
如何蒐集遺產稅課稅資料才不會造成漏報,一般而言可從下列幾個方向著手:
- Nov 12 Mon 2007 17:34
貨幣供給額增加,股市就一定上漲嗎(二)?
貨幣供給額增加,股市就一定上漲嗎(二)?
貨幣供給額係指某一特定時點,銀行體系以外企業及個人所保有的通貨及存款貨幣,可分為狹義貨供給額(M1a、M1b)及廣義貨幣廣義供給額(M2)兩種。
貨幣供給額係指某一特定時點,銀行體系以外企業及個人所保有的通貨及存款貨幣,可分為狹義貨供給額(M1a、M1b)及廣義貨幣廣義供給額(M2)兩種。
- Nov 11 Sun 2007 21:28
出售未上市股票,應注意事項
李大大與李小小在接手父親經營的鐵工廠後,業務蒸蒸日上,然而畢竟各自有自已的家,也有自己的打算。同時對於公司業務的經營,也日漸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李小小與李大大協議,要將自己的股份賣給李大大,算是正式分家。
李氏企業是一個中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曾依政府規定印製股票,經銀行簽證後發給股東。李小小把自己的股票以每股25元的代價賣給李大大共得款項5000萬元,但是在申報證券交易稅時則只以面值10元的價格繳稅,也就是申報證交稅的交易金額為2000萬元。
第二年國稅局依照李氏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發現此筆變更股東的交易,然後以每股18元核定此筆交易,並向李小小發稅單,核定贈與總額為1600萬(18元與10元的價差每股8元,總共200萬股),贈與淨額為1489萬元,核課293萬的贈與稅。
李氏企業是一個中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曾依政府規定印製股票,經銀行簽證後發給股東。李小小把自己的股票以每股25元的代價賣給李大大共得款項5000萬元,但是在申報證券交易稅時則只以面值10元的價格繳稅,也就是申報證交稅的交易金額為2000萬元。
第二年國稅局依照李氏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發現此筆變更股東的交易,然後以每股18元核定此筆交易,並向李小小發稅單,核定贈與總額為1600萬(18元與10元的價差每股8元,總共200萬股),贈與淨額為1489萬元,核課293萬的贈與稅。
- Nov 11 Sun 2007 15:36
貨幣供給額增加,股市就一定上漲嗎?
- Nov 10 Sat 2007 16:50
贈與現金與贈與不動產之差異
林先生平日省吃簡用,由於大兒子林大大台大畢業,開始在台北工作,高興之餘,想說給林大大一個實質的獎賞。於是就在台北看了一棟房子,金額大概5000萬,林先生把錢匯到林大大的戶頭,然後由林大大將此金額支付給建商。
國稅局由財稅資料中心財產總歸戶資料就查到了林大大才剛退伍就有豪宅。同時又發現林先生的存款少了5000萬元,並報准財政部追查其資金流向,發現該筆款項匯入林大大的帳戶中,然後再轉付給建商。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核定贈與總額為5000萬,贈與淨額為4889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576萬元(4889萬元成以稅率42%減去累進差額477萬元),同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加罰一倍1576萬元的罰鍰。
國稅局由財稅資料中心財產總歸戶資料就查到了林大大才剛退伍就有豪宅。同時又發現林先生的存款少了5000萬元,並報准財政部追查其資金流向,發現該筆款項匯入林大大的帳戶中,然後再轉付給建商。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核定贈與總額為5000萬,贈與淨額為4889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1576萬元(4889萬元成以稅率42%減去累進差額477萬元),同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加罰一倍1576萬元的罰鍰。
- Nov 09 Fri 2007 14:52
拋棄國籍避稅
林大大為了能夠將財產順利移轉給其子林小小,想遍了所有的方法。最後終於選擇國籍避稅這一招。於是他再91年離境取得他國國籍,然後將財產匯出國外,最後他就拋棄我國國籍,同時我國境內也無戶籍。在滿兩年的93年,林大大從國外匯一大筆錢給林小小購買豪宅,國稅局由財稅資料中心財產總歸戶資料就查到了林小小才剛退伍就有豪宅,於是發函通知林小小說明其資金來源。林小小提供匯款證明,證明是林大大所贈與。請問這筆贈與要繳贈與稅嗎?
- Nov 08 Thu 2007 02:12
FED調息與S&P500指數的關係
FED調息的舉動影響美國與世界的經濟甚大,同時對S&P500也有影響,過去20幾年來,聯邦基本利率的平均數為5.07%,與S&P500指數的相關係數為-0.46,屬於中度的負相關,也就是說一般而言,降息會使S&P500指數上漲,反之升息會使S&P500指數下跌。
但是我們觀察01年的降息(由6.5%降到04年的1%)股市卻不升反降,反之04年的升息,由1%升到5.25%,股市卻不降反升。到底降息會使股市上漲,還是降息會使股市上升?
一般而言,影響股市有兩個因素,就是未來的現金流量的折現值,所以一個是未來的現金流量是分子,另外一個是折現率是分母。
但是我們觀察01年的降息(由6.5%降到04年的1%)股市卻不升反降,反之04年的升息,由1%升到5.25%,股市卻不降反升。到底降息會使股市上漲,還是降息會使股市上升?
一般而言,影響股市有兩個因素,就是未來的現金流量的折現值,所以一個是未來的現金流量是分子,另外一個是折現率是分母。
- Nov 06 Tue 2007 10:58
綜所稅節稅第10招一般上般族節稅
很多人以為上班族領固定薪水,每到了報稅季節,想到要將所賺的一部份繳給政府,就相當心疼,完全沒有節稅空間,其實如果能善用一些薪資所得報稅的技巧,還是可以少繳一些稅款。
個人薪資所得範圍廣泛,依稅法規定舉凡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皆屬之,其中有些依規定可免列入個人所得課稅,對薪資所得者減輕稅負而言,不無小補,一般上班族可以運用節稅的方法約有下列幾種:
(一) 選擇替代「薪資項目」的所得收入:,因為在薪資所得部分,除了本薪以外之公司福利,有些項目是有免稅空間的,例如每月定額以內之伙食津貼,乃至於公司配用車輛、提供住處等,皆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另外如一定數額以內的加班費、誤餐費,以及不是以現金方式給付的員工團保、提供宿舍或交通工具、文康活動、旅遊券,都可以不列入所得課稅。這個部份可與公司研洽,在實質受薪待遇不變下,如何以別的「給與」代替部份薪資。
個人薪資所得範圍廣泛,依稅法規定舉凡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皆屬之,其中有些依規定可免列入個人所得課稅,對薪資所得者減輕稅負而言,不無小補,一般上班族可以運用節稅的方法約有下列幾種:
(一) 選擇替代「薪資項目」的所得收入:,因為在薪資所得部分,除了本薪以外之公司福利,有些項目是有免稅空間的,例如每月定額以內之伙食津貼,乃至於公司配用車輛、提供住處等,皆可不列入員工薪資所得,另外如一定數額以內的加班費、誤餐費,以及不是以現金方式給付的員工團保、提供宿舍或交通工具、文康活動、旅遊券,都可以不列入所得課稅。這個部份可與公司研洽,在實質受薪待遇不變下,如何以別的「給與」代替部份薪資。
- Nov 04 Sun 2007 15:01
綜所稅節稅第五招 災害損失節稅
什麼樣的災害可列報災害損失?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之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以及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之後的餘額,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扣除。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遭受不可抗力之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及戰禍等災害損失,以及火災波及鄰房所給付的損害賠償費等,扣除保險賠償及救濟金之後的餘額,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無金額的限制。但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扣除。
- Nov 04 Sun 2007 13:22
失業率與S&P500的關係
美國勞工部11.2公佈十月份就業報告,在服務業大幅增聘人手的支撐下,就業人口新增數目創下五個月來最高。該數據除了舒緩外界對美國經濟前景的憂心外,也讓聯準會近期再度降息的機率更為渺茫。 實際上美國過去10年來平均失業率為4.9%,失業率與S&P500的相關係數達-0.67,屬於中高度的逆相關,是相當有效的指標。 今年來失業率與S&P500的數字如下:
- Nov 03 Sat 2007 19:45
綜所稅節稅第八招租屋族節稅
從八十九年度立法院增訂"租金列舉扣除額",將租金費用正式列入所得稅扣除項目。租屋族又多了一項節稅福利,以下就其適用範圍、扣除額相關規定及需檢附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一、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適用範圍
1.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一、申報房屋租金支出適用範圍
1.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 Nov 03 Sat 2007 12:31
節稅案例分析:被繼承人匯出款項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應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之紀錄,若無外匯回存紀錄,該投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2007.10.26新聞稿中有一案例,生前結購外匯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截至死亡日止,若無外匯回存紀錄,該投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某甲於94年8月間死亡,因追查89年間出售土地款新臺幣1億餘元之資金流向,發現係以被繼承人甲君名義結購美金。,遺產稅未申報該筆國外長期債券。次查被繼承人往來銀行未發現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之紀錄,而繼承人亦無法提示相關資料,是以,匯出之美金金額按死亡時匯率核算新臺幣1億餘元併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投資項目,除補繳本稅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名義將錢匯出國外,用以投資國外長期債券,出售時其往來銀行會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至本人帳戶之紀錄。因遺產稅課稅資料係由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納稅義務人應負稽徵程序上之協力義務,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其往來銀行無外匯回存紀錄,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上開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是否未辦理出售,並應提供相關資料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某甲於94年8月間死亡,因追查89年間出售土地款新臺幣1億餘元之資金流向,發現係以被繼承人甲君名義結購美金。,遺產稅未申報該筆國外長期債券。次查被繼承人往來銀行未發現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之紀錄,而繼承人亦無法提示相關資料,是以,匯出之美金金額按死亡時匯率核算新臺幣1億餘元併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投資項目,除補繳本稅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名義將錢匯出國外,用以投資國外長期債券,出售時其往來銀行會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至本人帳戶之紀錄。因遺產稅課稅資料係由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納稅義務人應負稽徵程序上之協力義務,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其往來銀行無外匯回存紀錄,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上開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是否未辦理出售,並應提供相關資料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
- Nov 03 Sat 2007 12:31
節稅案例分析:被繼承人匯出款項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應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之紀錄,若無外匯回存紀錄,該投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2007.10.26新聞稿中有一案例,生前結購外匯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截至死亡日止,若無外匯回存紀錄,該投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某甲於94年8月間死亡,因追查89年間出售土地款新臺幣1億餘元之資金流向,發現係以被繼承人甲君名義結購美金。,遺產稅未申報該筆國外長期債券。次查被繼承人往來銀行未發現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之紀錄,而繼承人亦無法提示相關資料,是以,匯出之美金金額按死亡時匯率核算新臺幣1億餘元併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投資項目,除補繳本稅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名義將錢匯出國外,用以投資國外長期債券,出售時其往來銀行會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至本人帳戶之紀錄。因遺產稅課稅資料係由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納稅義務人應負稽徵程序上之協力義務,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其往來銀行無外匯回存紀錄,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上開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是否未辦理出售,並應提供相關資料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
該局查獲一案例:被繼承人某甲於94年8月間死亡,因追查89年間出售土地款新臺幣1億餘元之資金流向,發現係以被繼承人甲君名義結購美金。,遺產稅未申報該筆國外長期債券。次查被繼承人往來銀行未發現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之紀錄,而繼承人亦無法提示相關資料,是以,匯出之美金金額按死亡時匯率核算新臺幣1億餘元併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投資項目,除補繳本稅並以漏報論處。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以本人名義將錢匯出國外,用以投資國外長期債券,出售時其往來銀行會有外匯資金結售回存至本人帳戶之紀錄。因遺產稅課稅資料係由納稅義務人所掌握,納稅義務人應負稽徵程序上之協力義務,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其往來銀行無外匯回存紀錄,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上開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是否未辦理出售,並應提供相關資料併入遺產稅申報,以免補稅又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