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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21 Wed 2007 20:41
Dram股為何只能有較低的本益比—論自由現金流量
- Nov 20 Tue 2007 22:19
避免父債子償,限定繼承妥善運用。
報載中正大學研究所的何同學,因為從小父親過世,民國88年爺爺也走了,何同學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他才23歲,卻替過世的爺爺背負7千多萬的債務。另一「母債子還」的個案,沈同學年僅15歲,都還沒唸高中,身上卻已經扛著過世母親30多萬的債務,平常學費得靠他的阿嬤幫人洗碗,但最近阿嬤手受傷,為了獨自撫養三個孫子,忍著痛也要工作,切割不斷的債務,讓這個家庭愁雲慘霧。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包括未成年繼承人,將來可以只靠繼承的有限財產去償還債務,未來父母幫人做保,欠下的債務子女也可以不用償還。
分析: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的就是「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主張,依民法第1156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由於「限定繼承」是指有剩有拿,沒剩不管,所以到底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是正數或負數就至關重要,因此在主張限定繼承時,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其實是要經過一段的清算關係才能完結。同時在主張「限定繼承」時,被繼承人除了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要主張「限定繼承」,另外也必須同時開具遺產清冊給法院,這樣才能進行被繼承人遺產的清算,至於「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要求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但由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放棄所有,因此和「限定繼承」相較,「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這樣的主張即可,就無需開具遺產清冊了。同時為免拋棄後才發現仍有許多財產可供繼承,而感到後悔不已,「當不確定是否該拋棄繼承?」的情況發生時,繼承人應可改採所謂「限定繼承」,向法院辦理「限定以因繼承而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負債」,則當事後發現所繼承的財產根本不足抵償負債時,也是僅以繼承財產為抵償範圍,並不會侵犯繼承人本身的財產。除了前述法律問題外,繼承人在決定繼承遺產後,在申報遺產總額時,就應主張債務的扣除,以節省遺產稅,但繼承人亦應提示有關未償債務的證明文件,一般而言,凡是與金融機構間的債務,不論是房貸或卡債,都易於取得證明;但若是民間借貸,舉證上卻會有較大的困難,尤其是近親間的借貸,更應在資金流程及借貸條件上有十分清楚的交代,以避免被認定為贈與;此外,一般民間債主可能不願曝光,以避免因賺取利息所得惹稅上身,因此繼承人在檢視相關債務時,必須小心謹慎。另外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主張「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計算時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後者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這有什麼不同呢?由於「繼承開始時」(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的時間是固定的,因此由此時起算的三個月,在時間上是固定的。而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來起算,那麼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可能會因人而異的。另外如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在申報遺產稅時,原本可以享有的扣除額不可再行主張扣除。
- Nov 19 Mon 2007 22:57
-綜所稅節稅規劃第九招:夫妻節稅
夫妻節稅基本上可以從夫妻關係的開始,也就是決定何時結婚?到夫妻關係的持續時間,也就是決定以何者為納稅義務人?到了小孩成人,如何選擇申報單位?如果成為怨偶,有分居時的申報方式,以及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男女是兩情相悅,共約過一生;還是先上車後補票,奉子女之命成婚;還是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就理財而言,已婚的夫婦容易成為有錢人;單身貴族,容易成為敗(buy)家女(子)、月光族;單親家庭,多在貧窮線上下掙扎。一般的卡奴也都是以單身貴族或單親家庭為多,這是因為已婚的夫妻,大部分都是雙薪家庭,彼此之間有個承諾,花費與開銷也比較有所節制,同時尚有餘錢投資,達到錢滾錢的效果。所以單就理財的立場而言,是鼓勵結婚,不鼓勵單身,也不鼓勵離婚。
- Nov 18 Sun 2007 01:01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元配說了算 何壽山遺留75億 元配要24億
紙業鉅子永豐餘集團前董事長何壽山在八十八年一月間因心臟病猝逝,留下75億元的遺產,何壽山與元配蔡蕙心生有一男三女,分別是何星輝、何佩珊、何佩珍和何佩娟﹔二房陳惠美則育有何哲輝和何堉輝,二房所生非婚生子兩人皆已獲何壽山認領。二房的陳婦及其子女,認為蔡蕙心開出的廿四億餘元,他們無法接受,故不願和解。於是元配蔡蕙心以何壽山名下財產七十五億餘元尚未分配為由,將自己所生的四名子女,和「二房」陳惠美的兩個兒子,都列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要求法院判准其中廿四億元歸她所有。
91年2月7日,一審法院判決蔡蕙心獲得她的夫妻剩餘財產23億元,二房兄弟不服上訴二審,92年4月間,兩方達成和解,陳惠美庶出的兩名兒子,同意何蔡蕙心取得二十四億七千三百一十七萬多元財產,兩方律師在法庭上簽和解書,爭奪遺產案落幕。
然而國稅局並不同意蔡蕙心擁有24億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台北市國稅局仍以何壽山七十五億多元遺產,計算課徵遺產稅,蔡蕙心不服,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遺產稅行政訴訟。國稅局認為,根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的規定,蔡蕙心確實有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但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規定,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才生效,因此,何蔡蕙心只能請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遺產,但是法院判給蔡蕙心二十四億元,卻包括七十四年六月前的財產,國稅局才會計入遺產課稅。
- Nov 18 Sun 2007 01:01
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元配說了算 何壽山遺留75億 元配要24億
紙業鉅子永豐餘集團前董事長何壽山在八十八年一月間因心臟病猝逝,留下75億元的遺產,何壽山與元配蔡蕙心生有一男三女,分別是何星輝、何佩珊、何佩珍和何佩娟﹔二房陳惠美則育有何哲輝和何堉輝,二房所生非婚生子兩人皆已獲何壽山認領。二房的陳婦及其子女,認為蔡蕙心開出的廿四億餘元,他們無法接受,故不願和解。於是元配蔡蕙心以何壽山名下財產七十五億餘元尚未分配為由,將自己所生的四名子女,和「二房」陳惠美的兩個兒子,都列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要求法院判准其中廿四億元歸她所有。
91年2月7日,一審法院判決蔡蕙心獲得她的夫妻剩餘財產23億元,二房兄弟不服上訴二審,92年4月間,兩方達成和解,陳惠美庶出的兩名兒子,同意何蔡蕙心取得二十四億七千三百一十七萬多元財產,兩方律師在法庭上簽和解書,爭奪遺產案落幕。
然而國稅局並不同意蔡蕙心擁有24億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台北市國稅局仍以何壽山七十五億多元遺產,計算課徵遺產稅,蔡蕙心不服,進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遺產稅行政訴訟。國稅局認為,根據民法第一○三○之一條的規定,蔡蕙心確實有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但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的規定,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才生效,因此,何蔡蕙心只能請求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夫妻共有財產的一半遺產,但是法院判給蔡蕙心二十四億元,卻包括七十四年六月前的財產,國稅局才會計入遺產課稅。
- Nov 17 Sat 2007 17:58
財產移轉的規劃越早越好
陳大大與江小小是恩愛的夫妻,他們共同生有3個小寶貝。民國60年陳大大從父親的手中接下陳記工業公司的棒子,後來公司逐漸成長。轉眼間3個小寶貝均以長大,其中老大還得到博士學位。陳大大想將公司的股份移轉給三個兒子。陳大大擁有陳記工業的股份達1000萬股,每股的淨值已達20元,也就是以淨值計算陳大大的股份價值達兩億元。如果陳大大將股份全部贈與給小孩,必須要繳50%的贈與稅,也就是要繳一億元的贈與稅。陳大大想,公司目前每年都賺錢,股東權益報酬率已經連續五年達20%,如果不贈與,每年所賺的錢越來越多,若是以每年111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連續贈與40年也無法完成財產移轉的使命。可是如果立刻贈與,稅又太高。其實如果繳一點贈與稅,就可以加速財產移轉的速度。
陳大大在聽了稅務專家的規劃後,決定將自己的股份先移轉一半給夫人江小小,然後分五年移轉給三位兒子。
- Nov 16 Fri 2007 11:02
收藏品會被課遺產稅嗎?
據聞擁有全球最昂貴紅酒的股市聞人邱君,名列台股四大金主之一,後來急流湧退投資溫泉會館,除了喜歡名畫之外,另外一個興趣,就是寄情於紅酒收藏,成為有名的紅酒收藏家,私人收藏上萬瓶紅酒,還曾經遠赴倫敦佳士得拍賣會,以史上最高價標得目前要價超過800萬台幣的紅酒,沒想到英年早逝令人不勝唏噓。
業界預估,十多年前邱君雖急流勇退淡出股市,但其在股市累積的資產,至少也有數十億元,“若再加上私人的收藏品,少說也有近百億元。”這其中,當然還包括了市價估計逾億元的國寶級收藏品北投石,與鎖在酒窖裡,數量超過萬瓶、市值十億元以上的紅酒。邱君去世後,繼承人將面臨遺產稅之申報問題,姑且不論其上億的財產將要課徵多少遺產稅?本例主要係在於討論其藝術品及紅酒收藏部份到底要不要申報,依遺贈稅法第4條第1 項,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故舉凡黃金、珠寶、古董及字畫,甚至目前大家熱衷收集的紅酒及職棒棒球卡等,均成所謂動產的一部份,依法所有權人於過世後均應併計於遺產課稅,而其估價方法,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動產中珍寶、古物、美術品、圖書及其他不易確定其市價之物品,得由專家估定之。另依遺贈稅法第16條亦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唯繼承人應將此項圖書、物品於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分析
- Nov 15 Thu 2007 15:29
台商為什麼需要租稅大赦?
李老闆在10年前結束台灣李記實業公司的生產部門,只留下接單部門與研發部門,剩下的都移轉到大陸崑山廠,也就是以台灣接單,大陸出貨的方式營業,中間的資金全部以開曼設立的境外控股公司在兆豐銀行開立的OBU帳戶往來。10年來累計賺取的資金將近3000萬美元。
李老闆決定要幫他的大兒子李大頭在台北購入豪宅,結果在大直明水路購入1億5千萬元(房地現值達5000萬元)的豪宅。李大頭雖然是高級知識份子,但是年薪不過200萬,一下子坐擁豪宅,立刻引起國稅局的注意。結果追查資金流向,發現這1億5千萬元的金額,都是由李老闆兆豐銀行的戶同轉入李大頭的名下。而李老闆兆豐銀行戶頭的金額,則是其設於開曼的境外公司在OBU的帳戶所匯入。國稅局於是詢問李老闆的OBU帳戶為何有那麼多錢?李老闆答稱台灣接單大陸出貨所賺得的錢,由於李老闆台灣李記實業公司從沒申報此營利事業所得,所以李記實業公司也有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問題。
最後國稅局核定李老闆逃漏贈與稅,贈與總額5000萬,淨額4889萬,贈與稅率42%,核課贈與稅1576萬,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加罰罰鍰1576萬元,此部分連補加罰共3152萬元。
- Nov 15 Thu 2007 10:41
私酒大亨栽兒手,贈與可撤銷嗎?
日前據報載,曾以私釀米酒聞名北台灣的「米酒大亨」吳君,數年前米酒酒價大漲時兩度被查獲,涉入私釀米酒案被法辦。
吳君遭查獲後,因擔心被科以鉅額罰鍰,同年就跟妻子辦理離婚,並於離婚前把存款、透天厝與一棟別墅,過戶給妻子,以主張名下並無財產可供執行,且因已離婚,原有之親屬關係,將隨法律行為變動而消失,亦不得對其妻主張係脫產行為,其後妻子不久又過戶給兒子沒想到,現在妻兒拒絕把財產還給他,如今吳君生活陷入困境,為謀生活不得不經營清潔社,有時還得自己刷承包的客戶公司馬桶。吳君心有不甘,憤而到自己原先的房子砸毀家具,卻被兒子提起告訴,地檢署依恐嚇與毀損罪將他起訴。
- Nov 14 Wed 2007 16:21
股權信託的節稅效果與信託期間之規劃
鴻海集團總裁郭台銘將名下股票以「本金自益,收益他益」信託給子女,這種顛覆傳統的信託方式,特別是在利率越低、配股越多的情形下,將可合法規避很多的贈與稅。郭台銘將4,000萬股、每股150元(總計60億元)的持股,以83年利率約2%、約定信託期間五年為例,五年後,這60億元股票折現現值約54.34億元(60*0.9057=54.34),由於採收益他益,僅須就此6億元的部分繳納贈與稅。而6億元適用的贈與稅稅率為50%,實際應繳的稅款不到3億元。
實際上鴻海在這幾年總共分了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如下:
- Nov 13 Tue 2007 20:16
不動產證券化是否有節稅利益
楊董事長決定要將自己的不動產賣給公司,然後透過公司的股權移轉給自己的小孩楊大大。由於產業外移,楊董事長的佳佳貿易公司實際上已經虧損多年,但是仍有少部分員工在此上班。由於位於南京東路的辦公室市價5000萬元,房地公告現值亦達2000萬元,楊董事長想要移轉給其大兒子楊老大,可是又不想付贈與稅,決定用不動產證券化的方式移轉財產。
目前佳佳貿易公司的資本額為3000萬,但是累積虧損已達2000萬,淨值剩1000萬,楊董不動產證券化的方式是先借錢2000萬給公司,然後再用2000萬向楊董買下南京東路的辦公室。
- Nov 13 Tue 2007 12:54
如何完成遺產資料收集避免漏報?
國稅局在最近查核案件中有一案因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未提出申報,嗣經國稅局逕行調查被繼承人財產資料後,核定其遺產稅一千二百多萬元,另依法處罰鍰一倍亦為一千二百多萬元,共計二千四百多萬元,由於罰鍰金額相當高,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經瞭解造成本案未能於時間內申報的主要原因,係在於繼承人未能完整蒐集遺產稅課稅資料,因此雖被繼承人已經死亡,繼承人無法得知其確實財產狀況,但仍有方法可查得遺產資料,至於
如何蒐集遺產稅課稅資料才不會造成漏報,一般而言可從下列幾個方向著手:
- Nov 12 Mon 2007 17:34
貨幣供給額增加,股市就一定上漲嗎(二)?
貨幣供給額增加,股市就一定上漲嗎(二)?
貨幣供給額係指某一特定時點,銀行體系以外企業及個人所保有的通貨及存款貨幣,可分為狹義貨供給額(M1a、M1b)及廣義貨幣廣義供給額(M2)兩種。
- Nov 11 Sun 2007 21:28
出售未上市股票,應注意事項
李大大與李小小在接手父親經營的鐵工廠後,業務蒸蒸日上,然而畢竟各自有自已的家,也有自己的打算。同時對於公司業務的經營,也日漸有不同的意見。所以李小小與李大大協議,要將自己的股份賣給李大大,算是正式分家。
李氏企業是一個中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曾依政府規定印製股票,經銀行簽證後發給股東。李小小把自己的股票以每股25元的代價賣給李大大共得款項5000萬元,但是在申報證券交易稅時則只以面值10元的價格繳稅,也就是申報證交稅的交易金額為2000萬元。
第二年國稅局依照李氏企業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發現此筆變更股東的交易,然後以每股18元核定此筆交易,並向李小小發稅單,核定贈與總額為1600萬(18元與10元的價差每股8元,總共200萬股),贈與淨額為1489萬元,核課293萬的贈與稅。
- Nov 11 Sun 2007 15:36
貨幣供給額增加,股市就一定上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