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中正大學研究所的何同學,因為從小父親過世,民國88年爺爺也走了,何同學根本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他才23歲,卻替過世的爺爺背負7千多萬的債務。另一「母債子還」的個案,沈同學年僅15歲,都還沒唸高中,身上卻已經扛著過世母親30多萬的債務,平常學費得靠他的阿嬤幫人洗碗,但最近阿嬤手受傷,為了獨自撫養三個孫子,忍著痛也要工作,切割不斷的債務,讓這個家庭愁雲慘霧。法繼承編修正草案,包括未成年繼承人,將來可以只靠繼承的有限財產去償還債務,未來父母幫人做保,欠下的債務子女也可以不用償還。
分析: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所謂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的就是「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的主張,依民法第1156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由於「限定繼承」是指有剩有拿,沒剩不管,所以到底被繼承人遺產總額是正數或負數就至關重要,因此在主張限定繼承時,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其實是要經過一段的清算關係才能完結。同時在主張「限定繼承」時,被繼承人除了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要主張「限定繼承」,另外也必須同時開具遺產清冊給法院,這樣才能進行被繼承人遺產的清算,至於「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要求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但由於「拋棄繼承」是繼承人放棄所有,因此和「限定繼承」相較,「拋棄繼承」的繼承人只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陳明這樣的主張即可,就無需開具遺產清冊了。同時為免拋棄後才發現仍有許多財產可供繼承,而感到後悔不已,「當不確定是否該拋棄繼承?」的情況發生時,繼承人應可改採所謂「限定繼承」,向法院辦理「限定以因繼承而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的負債」,則當事後發現所繼承的財產根本不足抵償負債時,也是僅以繼承財產為抵償範圍,並不會侵犯繼承人本身的財產。除了前述法律問題外,繼承人在決定繼承遺產後,在申報遺產總額時,就應主張債務的扣除,以節省遺產稅,但繼承人亦應提示有關未償債務的證明文件,一般而言,凡是與金融機構間的債務,不論是房貸或卡債,都易於取得證明;但若是民間借貸,舉證上卻會有較大的困難,尤其是近親間的借貸,更應在資金流程及借貸條件上有十分清楚的交代,以避免被認定為贈與;此外,一般民間債主可能不願曝光,以避免因賺取利息所得惹稅上身,因此繼承人在檢視相關債務時,必須小心謹慎。另外要特別提醒注意的是,主張「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計算時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後者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這有什麼不同呢?由於「繼承開始時」(就是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的時間是固定的,因此由此時起算的三個月,在時間上是固定的。而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來起算,那麼主張「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可能會因人而異的。另外如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在申報遺產稅時,原本可以享有的扣除額不可再行主張扣除。
問題:
限定繼承是否一定有利,有否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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