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會計所得」?何謂「課稅所得」?差異種類為何?我國所得稅申報對

    此差異如何處理?(20分)

 

法令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及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其未經規定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經稽徵機關發現申報異常或涉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者,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依本準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

 

商業會計法第 62  

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

 

所得稅法第39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本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 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符合前項但書規定之公司組織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核定之以前年度虧損,尚未依法扣除完畢者,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  計所得: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等相關規定,具實記載一個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收益及利得,減除同期間之成本、費用及損失,所認列的財務所得。財務所得主要是要允當表達當期的經營成果。目的在提供財務報表使用者有用的財務資訊。

() 課稅所得: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據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相關稅務法令等,所調整計算之課稅所得,作為計算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基礎。

()  會計所得與課稅所得的主要差異為下列兩類:

  1. 永久性差異:稅法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差異,一但發生後即永遠存在,此類差異無法消除,例如:

(1) ㄧ般公認會計原則認為收益,稅法不認為收益。例如公司組織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課稅所得不須計入,但會計所得應計入。以及土地交易所得、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免稅,課稅所得不計入。

(2)財務報表不認列收益,但是稅法認列收益課稅者,銷貨退回折讓未取得憑證視為銷貨,會計所得則以其實質認定為銷貨退回及折讓,統一發票誤開作廢,未保存憑證,稅法仍按收入認定。銷貨價格顯教時價為低,稅法案時價調整其銷貨價格。

(3) 財務報表認列為費用,但是稅法不予認定為費用者,例如交際費、捐贈等列支超過規定之限額而被剔除,以及違規罰金,或未取得憑證相關費用稅法不予認列,使得課稅所得大於會計所得。

2. 暫時性差異:其差異係因財務會計及稅法認列收益及費用的時點不同所產生之差異,會於以後年度財務報表迴轉。例如:

    (1)收入認列時點不同:財務會計應於本期認列,但是報稅時可以於以後期間認列。分期收款銷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於銷貨年度認列,稅法規定可採毛利百分比法,於以後年度收款時認列。未實現兌換利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應於資產負債表日按即期匯率調整認列兌換利益,稅法則規定應於實現時方承認兌換利益。應付費用愈兩年尚未給付者,稅法規定應先轉入其他收入報稅,財務會計則是其目前狀況仍然認列為應付費用,並不轉為其他收入,於以後期間再轉為其他收入或支付給債權人。

    (2)費用及損失認列時點不同:財務會計上很多因為收益及費用配合原則而認列費用者,例如售後服務費用,於銷售時估計認列,然稅法必須於實際發生時方得認列。也就是財務會計目前認列的費用,稅法先不承認,而於事後實際發生時方承認,使之延後入帳。權益法認列的長期投資損失,財務會計於被投資公司發生損失時,依投資比例認列投資損失,然稅法必須等到被投資公司有實際虧損並且減資時方得認列。有關資本支出,稅法規定支出效益達2年且金額8萬元以上者依查核準則規定認列為資產,但是財務會計可能因為重要性原則或未來經濟效益不大而列為費用,稅法的規定使當年度費用減少,課稅所得大於會計所得,但將來資產提列折舊將增加費用,課稅所得將小於會計所得,兩者最後將一致。

3.盈虧互抵

  在會計所得的稅前所得不會將以前年度的虧損認列為本年度所得的減項。然而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符合規定者可以將以往年度虧損於本期純益中扣除,計算課稅所得。因此符合盈虧賦抵的營利事業,當年度的會計所得與課稅所得產生永久性的差異。

 

()   商業會計法第62 條規定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各項所得計算依稅法規定所作調整,應不影響帳面紀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均以依財務會計所紀錄之損益數字,計入帳載結算金額欄內,並不會因依稅法規定而調整其原有之紀錄。
至於因稅法規定而使財務所得與課稅所得不符之部分,則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營利事業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將調整後金額填入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欄內,據以計算課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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