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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存貨評價採成本市價孰低法時,所謂市價不可低於淨變現價值減正常利潤(下限)的理由在於:
(A)為了不違反利益實現原則
(B)為了不違反配合原則
(C)為了不違反充分揭露原則
(D)為了不致於在欲遵循穩健原則時,卻過度穩健



答:D
雖然10號公報已經採用成本及淨變現價值孰低法,但是基本上的原理原則仍必須要了解。
存貨採成本市價孰低法與利益實現原則無關,因為並沒有未實現增值利益的會計處理,只有市價法才有這個問題。
存貨採成本市價孰低法違反了配合原則,因為壓低期末存貨,提高銷貨成本,違反了配合原則,問題在於穩健原則的考量。
存貨採成本市價孰低法與充分揭露原則無關,成本市價孰低法是決定期末存貨評價的一種方式,至於揭露的方法,如何揭露是另外的規定。
成本市價孰低法貨成本及淨變現價值的概念,基本上是基於穩健原則,然而未了避免過度穩健,市價(重置成本)如果低於淨變現價值,同樣買進相同的東西為10元,但是賣出該東西可獲得12元,此時存貨可以賣出獲得12元(淨變現價值),
當然就不必用10元入帳,以避免過度穩健,歪曲了財務報表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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