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所得稅法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調查、審核,應依稅捐稽徵法、所得稅法及本準則之規定辦理,其未經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應參照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等據實記載,產生其財務報表。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所得稅法、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企業併購法、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本準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之。
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依本準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之規定辦理。
A 50 營利事業之會計事項,財務報表之產生應參照商業會計法,至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與有關稅務及其他法令之規定未符者,營利事業應於何處自行調整之?(96年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 (B)財務報表內
(C)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財務報表內 (D)不須調整


第 二 章 帳簿憑證之查核
第 3 條 營利事業未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之規定設置帳
簿並記載者,除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外,並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辦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核定其所得額。
第 4 條 (刪除)
第 5 條 (刪除)
第 6 條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就營業收入淨額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計課或核實減除。
營利事業如在規定送交調查時間以內申請延期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如因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而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先予書面審核核定。但營利事業應於調閱機關發還所調閱之帳簿文據後一個月內,送請稽徵機關查核。

B 14 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以不超過下列何者為限?(95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
(B)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
(C)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依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核定之所得額
(D)當年度營利事業自行申報所得額

第 7 條 帳簿有塗改內容或有缺漏頁數,經查明無不法情事,且會計記錄銜接,憑
證相符者,仍應查帳核定。
第 8 條 (刪除)
第 9 條 帳冊之記載與憑證不符,致生短報所得額之情事者,除本準則別有規定外,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C 46 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按址查對不正確亦無進貨事實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辦理?(96年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依所得稅法第27條按最低價格認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認定金額的5%罰鍰
(B)依所得稅法第44條由稽徵機關估定成本
(C)進貨不予認定,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處漏稅罰
(D)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認定金額的5%罰鍰

第 10 條 (刪除)
第 11 條 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
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
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
徵機關得依該事業以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
其屬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者,該滅失憑證所
屬期間之所得額,得依上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核定之。又
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可依第一百零二條予以核實減除。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
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
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
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項規定
辦理。
營利事業有前二項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情形者,應依第
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
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四項規定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依
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
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第 12 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其應取得外來憑證者,
除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小目及第四小目、第七十八
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八目及第九目、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目、第八十條
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得以內部憑證認
定者外,不得以內部憑證代替;其以內部憑證代替者,應不予認定。
第 13 條 (刪除)
第 14 條 原始憑證未依規定保存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四條規定處罰。但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
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
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
徵機關備查,其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免予處罰,並准予認定。
第 三 章 收入類之查核
第 15 條 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經查明無漏報或短報情事
者,應予核實認定。
第 15- 1 條 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
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
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
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
、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
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
成交價格為準。
三、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
銷售額者,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佣金收入仍應列
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
項下予以減除。
四、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
為其銷售額者,於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
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五、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時,於辦理當
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
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B 11 營利事業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如何處理? (95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按時價轉列資產或費用 (B)按其產製、進口、購買之實際成本,轉列資產或費用
(C)按其產製、進口、購買之實際成本,開立統一發票 (D)按時價認列其收入

A 47 營業人將自行生產之冷氣機一台,成本10,000元,時價12,000元贈送客戶,該營業人應以下列何項金額入帳?(95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10,000元(B)10,500元(C)12,000元(D)12,500元

B 38 營業人以其產製貨物轉供酬勞員工,成本$5,000,售價$10,000。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94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免開立統一發票 (B)有銷項稅額500元
(C)有進項稅額250元 (D)應認列職工福利5,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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