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2 條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或勞務,其銷貨收入之歸屬年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銷貨物應列為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但以
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
列為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
理。
二、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應列為勞
務提供完成日所屬會計年度之銷貨收入處理。
第 16 條 營利事業分期付款之銷貨,其當期損益之計算,得就左列方法擇一計算之:
一、全部毛利法:依出售年度內全部銷貨金額,減除銷貨成本 (包括分期付款貨品之全部成本) 後,計算之。
二、毛利百分比法:依出售年度約載分期付款之銷貨價額及成本,計算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率,以後各期收取之分期價款,並按此項比率計算其利益及應攤計之成本。其分期付款銷貨利益並得按左列公式計算:
(分期付款銷貨未實現毛利年初餘額+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毛利) ÷
(分期付款銷貨應收帳款年初餘額+本年度分期付款銷貨總額)
毛利百分比法之採用,以分期付款期限在十三個月以上者為限。
三、差價攤計法:該項分期付款之銷貨,除仍依現銷價格及成本,核定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之「差額」,為未實現之利益,應於以後各期價款陸續收到後,依下列公式計算該項差價利益,列為當年度收益:
(約定分期付款售價-現銷價格) ÷約定分期付款售價=
當年度應列計差價收益
四、普通銷貨法:除依現銷價格及成本,核計其當年度損益外,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高於現銷價格部分,為未實現之利息收入,嗣後分期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前項各種計算損益方法既經採用,在本期內不得變更。相同種類產品同期分期付款銷貨損益均應採用同一計算方式。不同種類產品,得依規定分別採用不同之計算方法,但全期均應各就其擇定之同一方法計算其分期付款銷貨之損益,不得中途變更。前項分期付款銷貨在本期收回之帳款利益,應按前期銷貨時原採公式計算,不得變更其計算方法。
B 45 甲公司96年8月1日銷售一部成本540,000元之汽車與宋先生,其現銷價格為720,000元,宋先生選擇分36個月付款,每月初付款25,000元,甲公司96年度以毛利百分比法申報所得稅應認列毛利若干?(96年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25,000元(B)50,000元(C)220,000元(D)360,000元
【註】分期總售價:36*25,000=900,000
現銷價:720,000
成本:540,000
收現數:25,000*5個月=125,000
收現數*分期付款銷貨毛利率
=125,000*[(分期價900,000-成本540,000)÷分期價900,000]
=125,000*40%
=50,000
第 17 條 凡顯屬收入項目列入非收入科目,或非收入科目中有應轉列收入項目而未
轉列,因而短報所得者,均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
第 18 條 (刪除)
第 18- 1 條 國外營利事業因委託國內公司行號代辦進貨、銷貨或其他有關營業事項,
所撥匯之費用,國內受託公司行號,得就扣除代墊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列
為當年度收益處理。
第 18- 2 條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 (或影本) ,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A 50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符合下列何項條件者,其所收款項免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免另開統一發票,免列入銷售額?(95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 (B)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受託人
(C)已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並未依規定保存 (D)於收取轉付之間有差額
第 19 條 銷貨退回已在帳簿記錄沖轉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憑證
,或有其他確實證據證明銷貨退回事實者,應予認定。未能取得有關憑證
或證據者,銷貨退回不予認定,其按銷貨認定之收入,並依同業利潤標準
核計其所得額。
外銷貨物之退回,其能提示海關之退貨資料等有關證明文件者,查明後應
予核實認定。
第 20 條 銷貨折讓已於開立統一發票上註明者,准予認定;統一發票開交買受人後始發生之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者,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外銷貨物或勞務之折讓,其能提示國外廠商出具註明折讓原因、折讓金額及折讓方式 (如減收外匯或抵減其他貨款等) 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B 49 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所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如何處理?(95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按營業收入或成本認列 (B)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C)按非營業收入或支出認列 (D)按佣金收入或支出科目處理
第 21 條 作廢統一發票屬三聯式者其收執聯或扣抵聯,或二聯式者其收執聯未予保存者,仍應按銷貨認定,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但能證明確無
銷貨事實者,不在此限。
A 33 作廢統一發票之收執聯或扣抵聯未予保存者,其收入應如何認定?(95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仍應按銷貨認定(B)應按時價從高認定(C)應按時價從低認定(D)不予認定
第 22 條 銷貨價格顯較時價為低者,依下列辦法辦理:
一、銷貨與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經查明其銷貨價格與進貨
廠商列報成本或費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二、銷貨與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
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
,應按時價核定其銷售價格。
第一項所稱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縣市同業間帳載貨品同一月份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當月份時價。
四、進口貨物得參考同期海關完稅價格換算時價。
汽車貨運業出租遊覽車之運費收入得比照前項規定之原則查核。
第 23 條 銷貨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其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按該項認定之銷貨總額,處以百分之五罰鍰;其經查明確屬匿報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但營利事業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條件者,免予處罰。
C36 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銷貨未給予他人銷貨憑證或未將銷貨憑證存根保存者,稽徵機關得按當年度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之下列那一種價格,核定其銷貨價格?(97年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最低價格 (B)市場平均價格 (C)最高價格 (D)三年平均售價
第 24 條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
例法。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全部完工法,
於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益:
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三、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全部完工法計算工程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
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前兩項所稱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
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
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
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第一項所稱完工比例,可採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二、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
本之比例計算。
三、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在同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
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
A 39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下列何者應採完工比例法?(94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工期在一年以上 (B)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C)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D)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第 24- 1 條 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符合左列條件者,得以完工比例法認
列售屋利益:
一、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
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二、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三、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四、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五、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六、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第 24- 2 條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B 40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應以下列何者認定為準?(94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出售日(B)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C)實際交付日期(D)買賣契約日
第 25 條 副產品未銷售時,應計價盤存;銷售時,應作為收益處理。其未依規定辦
理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第 26 條 營利事業委託其他營利事業買賣貨物,應由雙方書立台約,並將買賣客戶
姓名、地址、貨物名稱、種類、數量、成交價格、日期及佣金等詳細記帳
及保存有關文據,憑以認定之。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如其帳載內容及其
他有力證據足以證明其確有委託關係存在者,仍應憑其合約及有關帳據核
實認定。
營利事業委託或受託代銷貨物,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且無法證明其確有委
託關係存在者,應分別認定為自銷或自購,除其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
存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及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規定
處罰外,並應分別就委託代銷金額及代銷收入金額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純
益率,核計委託事業及受託代銷事業按自銷自購認定之所得額,但該項核
定所得額低於帳載委託代銷收益或代銷佣金收入時,仍以帳載數額為準。
代客買賣貨物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買進或賣出之價格,如經查核
不確,顯屬幫助他人逃稅有據者,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辦
理外,其本身倘涉有逃漏所得額情事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
處罰。
第 27 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
,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計數字,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但決算時,
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收入或收益,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
。
第 28 條 (刪除)
第 29 條 兌換盈益以實際發生之收益為準認列;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之收益。但其利用此項帳面增值轉作增資者,仍應併計其辦理增資年度之損益,予以課徵所得稅。
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A 41 下列有關兌換盈益之敘述,何者正確?(94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以實際發生之收益為準認列
(B)因匯率調整而發生之帳面差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C)以帳面增值轉作增資者,免併計其辦理增資年度之損益
(D)因國外進貨,入帳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收益免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但應調整其進貨成本
第 30 條 投資收益:
一、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大會議決不分
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其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大會
同意或決議之分配數為準,並以被投資公司所訂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之
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其未訂除權、除息基準日或其所訂除權、除
息基準日不明確者,以同意分配股息紅利之被投資公司股東會決議日
之年度,為權責發生年度。
三、前二款投資收益,如屬公司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者,其自八十七
年一月一日起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但應計
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如屬取得符合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前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之新發行記名股票者,不
計入取得及轉讓年度所得額,但應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其於八
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獲配,但於八十七年一月一日以後轉讓者
,不計入轉讓年度之所得額及未分配盈餘。
四、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將下列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作為資本公積時,免予計入所得額課稅:
(一) 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
(二) 公司因企業合併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權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股
本溢價。
(三)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四) 轉換公司債相關之應付利息補償金,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
普通股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時轉列之金額。
(五) 因認股權證行使所得股本發行價格超過面額部分。
(六) 特別股或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原發行價格或帳面價值大於所轉換
普通股面額之差額。
(七) 附認股權公司債行使普通股認股權證分攤之價值。
(八) 特別股收回價格低於發行價格之差額。
(九) 認股權證逾期未行使而將其帳面餘額轉列者。
(十) 因股東逾期未繳足股款而沒收之已繳股款。
(十一) 公司因企業分割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營業或資產淨值所產生之
股本溢價。
(十二) 公司因股份轉換而發行股票取得他公司股份或股權所產生之股本
溢價。
公告版位
- Oct 22 Thu 2009 08:58
查核準則與歷屆考題--第十五之二條到第三十條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
禁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