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刪除)
第 32 條 出售或交換資產利益:
一、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
課稅。但出售土地及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財產之增益,
免納所得稅;如有損失,應自該項增益項下減除。
二、不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時價入帳;如有交換利益,應列為收益
。同類固定資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者,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
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收現金者,現金部分應視為出售,
按比例承認利益。
三、自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土地及
房屋或自行以土地及房屋合併銷售時,其房屋款及土地款未予劃分或
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
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上述所稱房屋款
之時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認定之:
(一) 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時價參考資料。
(二) 不動產鑑價公司鑑價資料。
(三)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
(四) 臨近地區政府機關或大建築商建造房屋之成本價格,加上同業之合
理利潤估算之時價。
(五)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 出售房屋帳載未折減餘額估算之售價。
(七)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局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八) 依前述各項資料查得房地總價及土地時價所計算獲得之房屋售價。
四、營利事業以應收債權、他公司股票或固定資產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
,該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成本部分,應列為收益;其自九
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亦同。
A 35 營業人以貨物與他人交換貨物者,其銷售額應如何認定?(94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高認定 (B)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從低認定
(C)以換出貨物之時價認定 (D)以換入貨物之時價認定
第 33 條 營利事業繳納之稅捐原以費用列帳者,如於繳納年度收到退稅款時,應以
原科目沖回,如於以後年度始收到退稅款者,應列為收到年度之非營業收
入。
營利事業繳納外銷品進口原料之稅捐,應以成本列帳,其成品於當年度外
銷並收到海關退稅款者應自成本項下沖減。如當年度未收到退稅款,應估
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減項,其成品於次年度始外銷者,不論是否收到海
關退稅款,均應於該次年度就收到之退稅款或估列應收退稅款,列為成本
減項。
第 33- 1 條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經依法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者,應就
其收回之數額轉回備抵呆帳或列為收回年度之非營業收入。
第 34 條 (刪除)
第 35 條 (刪除)
第 36 條 銷售下腳及廢料之收入,應列為收入或成本之減項。其未依規定申報致短
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下腳及廢料未出售者,應盤存列帳,其未列帳處理者,得依查得之資料調
整之。
第 36- 1 條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
公司款項,應按當年一月一日所適用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
入課稅。但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其他個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
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 36- 2 條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 面價值百分之九十以上。
營利事業出租資產負擔履約成本者,於依前項第四款計算租賃資產之現值時,該履約成本應從各期租金中減除,以其淨額作為計算現值之基礎。
營利事業採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應將每期之利息收入及手續費收入列帳;利息收入部分以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率標準計算。
營利事業採營業租賃方式出租資產者,按每期應收之租金認列收入,除有正當理由者外,合約內各期應認列之收入,應按合約租金總額以平均法攤至各期。
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A 44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租資產,於下列何種條件下,應採融資租賃會計處理?(96年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B)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屬出租人
(C)租賃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百分之八十以上
(D)承租人未享有優惠承購權
第 四 章 銷貨成本之查核
第 一 節 進貨及進料
第 37 條 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購進成本,以實際成本為準。實際成本,包括取得之
代價及因取得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
第 38 條 進貨、進料未取得憑證或未將取得憑證保存,或按址查對不確,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未能提供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當年度當地該項貨品之最低價格,核定其進貨成本。其屬未取得進貨憑證或未將進貨憑證保存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但依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處理者免罰。
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其已誠實入帳,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按實際進價核定進貨成本,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出售者涉嫌違章部分,則應依法究辦。
D 49 營利事業如因出售者未給與統一發票,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符合何種條件下,准按實際進價核定進貨成本,並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1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2已誠實入帳○3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4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96年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1○2 (B)○1○2○3 (C)○1○2○4 (D)○1○2○3○4
C 46 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按址查對不正確亦無進貨事實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辦理?(96年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依所得稅法第27條按最低價格認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認定金額的5%罰鍰
(B)依所得稅法第44條由稽徵機關估定成本
(C)進貨不予認定,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處漏稅罰
(D)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認定金額的5%罰鍰
C 34 營利事業原始憑證未依規定保存,如已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依法應如何處理?(95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該項收入或支出准予認定,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B)該項收入或支出不准認定,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C)該項收入或支出准予認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D)該項收入或支出不准認定,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
第 38- 1 條 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之時價為高者,如能提出正當理由,仍應依
帳證核定;其未能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應按該項時價核
定其進貨成本。
第 39 條 (刪除)
第 40 條 (刪除)
第 41 條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
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其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
核准記帳之稅捐者,如與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
列為成本,如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
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
第 42 條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
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
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 43 條 進貨或進料所發生之損失,取有證明,經查屬實者,應予認定,其不應由
營利事業本身負擔,或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前項損失之認定,除國內運輸損失應就有關帳證文件查核外,其屬進口貨
料部分,應就左列各項文件查核認定:
一、買賣雙方載有購貨條件之契約 (應有損失歸屬之規定) 。
二、國內公證機構或經財政部認可之其他機構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到貨損
失對照表。
三、國外供應商之商業發票、裝箱單及船公司之提單副本或影本。
第 44 條 進貨或進料之價格已包含運輸費用、保險費、佣金或匯費等在內者,不得
再行列支各該項費用。
第 45 條 進貨或進料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國外進貨或進料:
(一) 國外進貨或進料,應取得國外廠商之發票、海關完稅單據、各種報
關提貨費用單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已辦理結匯者,應取得結匯
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取得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運費
及保險費如係由買方負擔者,並應取得運費及保險費之憑證。
(二) 向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貨或進料,其應按
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向海關申報者,比照前目規定辦理;其依有關規
定無需報關者,比照第二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二、國內進貨或進料:
(一) 向營利事業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
之統一發票。
(二) 向公會配購或機關團體採購或標購者,應取得配售或標售者之證明
文件。
(三) 向農、漁民直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進貨或進料,應取得農、漁民直
接生產者及肩挑負販書立載有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
、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普通收據或商用
標準表單之出貨單作為原始憑證;其因無法取得該收據或出貨單者
,當年度該項進貨進料價格,應按當時地同一貨品最低價格核定;
其產品耗用原物料數量,並得按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
項規定辦理。
(四) 委託代購商品或原料,應取得受託商號書有抬頭之佣金及依代購貨
物之實際價格開立,並註明「代購」字樣之統一發票。
(五) 向舊貨商購進廢料、舊貨或羽毛者,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其他
外來憑證,作為進貨憑證。
(六) 營利事業購進雞、鴨、魚、肉等,應依規定取得統一發票或取得出
售人書有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經簽名或蓋章之收據。
(七) 向應依法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未辦理者進貨或進料,應取得書有品
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出售人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蓋章之收據及其通報歸戶清單 (申報書) 存根。
(八) 聯合標購之進貨進料,應有報經稽徵機關發給之分割證明;其僅以
一事業之名義代表標購者,應有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之合約。
(九) 營利事業向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進貨、進料取得普通收據者,稽徵機
關得根據普通收據所載進貨、進料資料,按址查對其銷售對方之銷
貨是否相符,銷貨能力是否確當,核實認定;如按址查對不確而有
進貨之事實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核定其進貨成本,
並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若按址查對不確亦無進貨
之事實者,除進貨不予認定外,應按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處
罰。
C 46 營利事業取得統一發票,按址查對不正確亦無進貨事實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辦理?(96年記帳士稅務相關法規)
(A)依所得稅法第27條按最低價格認定成本,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認定金額的5%罰鍰
(B)依所得稅法第44條由稽徵機關估定成本
(C)進貨不予認定,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處漏稅罰
(D)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處認定金額的5%罰鍰
公告版位
- Oct 23 Fri 2009 08:58
查核準則與歷屆考題--第三十ㄧ條到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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