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onewidesky/8/1356527267.flv_###}
40 外國技藝表演業於8月10日至8月30日期間在台北市演出,其於9月10日離境,則應於下列那一日期前報繳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A)9月1日(B)9月5日(C)9月10日(D)9月14日
答案: c
第三十七條 (外國技藝表演業營業稅之報繳 )
外國技藝表演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演出之營業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向演出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繳。但在同地演出期間不超過三十日者,應於演出結束後十五日內報繳。
外國技藝表演業,須在前項應行報繳營業稅之期限屆滿前離境者,其營業稅,應於離境前報繳之。
鼓勵作者
1.在每篇文章回應,算是線上點名。
2.在每篇文章按,推!這樣會有其他想要報考記帳士或公職的人會知道本站。
3.將本部落格的網址及免費輔導考記帳士及公職的事情用e-mail,轉寄給你的親朋好友,讓更多人參與。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