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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1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下列有關旅費支出之所得稅查核,何者正確?
(A)員工所領之差旅費,無限額之限制
(B)交通費應取得憑證,不可以經手人證明代替
(C)限額內之膳雜費無須外來憑證
(D)國外出差膳宿雜費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其膳雜費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日支數額之六成列支
答案:C
第12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其應取得外來憑證者,除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小目及第四小目、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八目及第九目、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目、第八十條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得以內部憑證認定者外,不得以內部憑證代替;其以內部憑證代替者,應不予認定。
第68條 利息支付直接轉帳,貨源存款單簽章,利息支出傳票後蓋章。
第74條 旅費的膳雜費(國內)及膳宿雜費(國外),未超過日支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准予認定。
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交通費:火車、汽車之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準。乘坐計程車車資,准以經手人(即出差人)之證明為憑。但包租計程車應取具車行證明及經手人或出差人證明。
第78條 廣告費,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但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依各班次(早、中、晚班)、島別(柴油島、汽油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舉辦寄回銷貨包裝空盒換取贈品活動,應以買受者寄回空盒之信封及加註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領清冊為憑。
第79條 捐贈,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第80條 交際費,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第88條 伙食費,蔬菜、魚類、肉類,應由經手人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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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y 15 Fri 2009 23:27
96年記帳士普考稅法第41題,第74條 (差旅費列支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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