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onewidesky/8/1356521258.flv_###}
6 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提出行政救濟?
(A)有應納稅額者,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B)無應納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訴願
(C)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D)稅捐稽徵機關接到復查申請書後三個月內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答案:a

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 (複查及訴願)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得提出具體證明,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
  前項回復原狀之申請,應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inance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