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扣繳
第八十八條 (應辦扣繳之所得 ) *就源扣繳(若扣繳義務人不扣繳,處罰為罰鍰及刑法。相關法條在§111、§114及稅捐稽徵法§42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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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18 Sun 2009 08:58
所得稅法逐條釋義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七條
- Oct 17 Sat 2009 08:58
所得稅法逐條釋義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七條
第八十條 (調查核定 ) *所得額標準(獎勵的標準)
稽徵機關接到結算申報書後,應派員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前項調查,稽徵機關得視當地納稅義務人之多寡採分業抽樣調查方法,核定各該業所得額之標準。
- Oct 16 Fri 2009 08:57
所得稅法逐條釋義第六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
第四章 稽徵程序
第一節 暫繳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為暫繳期間)
第六十七條 (預估報繳 )
- Oct 15 Thu 2009 08:58
所得稅法逐條釋義第六十六之ㄧ條至第六十六之九條
第五節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第六十六條 之一 (可扣抵稅額帳戶之設置 )
凡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應自八十七年度起,在其會計帳簿外,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用以記錄可分配予股東或社員之所得稅額,並依 本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該帳戶金額之憑證及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新設立之營利事業,應自設立之日起設置並記載。
- Oct 14 Wed 2009 16:28
新任CEO如何開創新局
- Oct 14 Wed 2009 08:58
所得稅法逐條釋義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
第四節 資產估價
第四十四條 (流動資產估價 )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時價時,納稅義務人得以時價為準;成本或時價不明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 Oct 13 Tue 2009 08:58
所得稅法逐條釋義第三十二條至第四十三條之ㄧ
第三十二條 (薪資列支 )
營利事業職工之薪資,合於左列規定者,得以費用或損失列支:
一、公司、合作社職工之薪資:經預先決定或約定執行業務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之薪資,經組織章程規定或股東大會或社員大會預先議決,不論營業盈虧必須支付者。
- Oct 12 Mon 2009 09:58
股價與每股淨值的關係--滴咕版
以EBO模式而言,股價與每股淨值的關係等於
股價 = 每股淨值 + 超額盈餘的折現值
- Oct 12 Mon 2009 08:58
所得稅法逐條釋義第十八條至第三十一之ㄧ條
第三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一節 登記
第十八條
- Oct 11 Sun 2009 09:58
美國重要經濟指標追蹤091009:沒事的一週
本週並沒有重要的經濟指標推出,主要是例行的每週公佈的初領失業救濟人數以及過時的批發銷售報告。惟一重要的是ISM服務業指數的公佈。
產業數據還不錯
- Oct 11 Sun 2009 08:58
所得稅法逐條釋義第十五條至第十七之三條
第十五條 (配偶之合併申報 )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 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Oct 10 Sat 2009 17:58
ISM的預測準不準!
- Oct 10 Sat 2009 13:58
分析168美股財經週報091005-091009:經濟數據不差,進入財報週
美股本週由於分析師預測財報獲利調升財測,以及經濟數據亮麗,S&P500開1065.28收1071.49漲6.01作收,又回到月線之上。本週連五日收紅,顯示氣勢不弱,然而仍然無法突破上週高點,投資者對就業市場的前景仍有疑慮。
週一美股盤勢震盪走高,金融股領軍上揚,收盤S&P5001040.46點,上漲15.25點。 主要是ISM9月份服務業指數由8月份的48.4升至50.9﹐為2008年5月份以來新高,並且是12個月來來該指數第一次突破50%象徵成長的分水嶺。
- Oct 10 Sat 2009 08:58
所得稅法逐條釋義第七條至第十四之ㄧ條
第二節 名詞定義
第七條 (個人、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 )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 Oct 09 Fri 2009 08:58
所得稅法逐條釋義第五條至第六之二條
第五條 (免稅額、課稅級距及稅率 )
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以每人全年六萬元為基準。免稅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