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詳予說明營業人有那些款目之進項稅額憑證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及租用大型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之相
關支出憑證,其進項稅額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其法規依據各為何?(20分)
(一)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二) 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及租用大型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之相關支出憑證,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因為這些開銷屬於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此外(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規定營業人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依【營19】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2. 另外(財政部79/07/04台財稅第790178955號函)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為營業稅法第19條所規定。又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營業人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其有關之進項稅額,除依上開規定不得扣抵外,應准予扣抵。
相關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
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
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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