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暫繳申報?如何計算暫繳稅額?又那些情形免辦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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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期間:採曆年制會計制度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 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二)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二:
1. 上年度結稅申報稅額計算暫繳稅額: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2. 試算申報暫繳稅額: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三)依照所得稅法第六十九條及相關法令規定,下列各種情形,免辦暫繳
1.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3.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台幣2000元以下者及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相關法規
所得稅法第 67 條
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 九月一日 起至 九月三十日
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
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前項暫繳
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前項規定辦理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
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
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
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第一項暫繳稅額之
計算方式。
所得稅法第 68 條
營利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 十月三十一日 以前已依
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 十月一日 起至其繳納暫
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
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營利事業逾 十月三十一日 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前條
第一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
一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十五日
內自行向庫繳納。
所得稅法第 69 條
下列各種情形,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
一、(刪除)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第
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三、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四、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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