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記帳士租稅申報實務第二題
二、政逢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工具機生產銷售,是使用統一發票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利事業,公司所有營業收入均開立統一發票。98年度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100,000,000,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損益表上須編製營業收入調節說明表,本期應調節項目包括(1)上期預收款$15,000,000 (2)本期預收款$16,000,000 (3)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8,500,000 (4)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8,000,000 (5)視為銷售開立發票金額$5,000,000 (6) 租金收入$4,000,000,出售下腳廢料收入$3,000,000,出售資產收入$2,000,000,其他(勝訴違約收入)$1,000,000。租金收入、出售下腳廢料收入、出租資產收入、勝訴違約收入公司已開立發票,列記非營業收入。
試問:(一)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營業收入總額為若干?(10分)
(二)請編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之開立統一發票金額與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調節說明表。(10分)
(三)營業稅法第3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為何?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是否列記營業收入?(10分)
(一)
98年度總分支機構申報營業稅銷售額$100,000,000 + 上期預收款$15,000,000
-本期預收款$16,000,000 +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8,000,000 -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8,500,000 -視為銷售開立發票金額$5,000,000 - 租金收入$4,000,000 - 出售下腳廢料收入$3,000,000 -出售資產收入$2,000,000 -其他(勝訴違約收入)$1,000,000 = $83,500,000
(二)
本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 $83,500,000 與 總分支機構銷售額
$100,000,000 差 - $16,500,000
說明如下:
總分支機構銷售額
加: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15,000,000
加: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8,000,000
加:其他 $0
減:本期預收款$16,000,000
減: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8,500,000
減:視為銷售開立發票金額$5,000,000
減:本期溢開發票金額 $ 0
減:佣金收入 $ 0
減:租金收入$4,000,000
減:出售下腳廢料收入$3,000,000
減:出售資產$2,000,000
減:代收款 $0
減:其他(勝訴違約收入)$1,000,000
(三)
營業稅法第3條 第二項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
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或以上項貨物無償移
轉他人所有,並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仍按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實
際成本為準,轉列資產或費用,免按時價列帳;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
申報時,應將該項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二、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於解散、廢止時將貨物抵償債務
、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按時價作為銷售額者,該項貨物之估價,於辦
理清算所得申報時,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以時價或實際
成交價格為準。
三、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
銷售額者,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佣金收入仍應列
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
項下予以減除。
四、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
為其銷售額者,於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
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
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五、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時,於辦理當
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
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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