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國97年,55歲的吳自強為五口之家的家長。家中尚有妻子及三個子女。 老大就讀研究所一年級,有薪資所得6萬元,全年學費5萬元。老二就讀五專四年級,學費4萬元。老三就讀五專二年級,學費3萬元。
吳自強有薪資所得80萬元,扣繳稅額5萬元;銀行存款利息20萬元, 扣繳稅額2萬元。妻有銀行存款利息10萬元,扣繳稅額1萬元。吳自強因購置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11萬元。另吳自強本人有醫藥費共計3千元,保險費共計15萬元(包括健保費3萬元;其他人身保險費12萬元)。妻子健保費5千元。三名子女健保費每人各5千元,以上皆取得合法憑證。在98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請代吳家計算:(30分)
(一) 綜合所得總額。 (二) 免稅額總額。
(三) 一般扣除額總額。 (四) 綜合所得淨額。
(五) 應納稅額。 (六) 應補納稅額或應退稅額。
提示:97年度標準扣除額,單身者73,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146,000元。
答:
(一) 綜合所得總額:1,160,000元
薪資所得 86萬元
吳自強有薪資所得80萬元
老大就讀研究所一年級,有薪資所得6萬元
利息所得 30萬元
吳自強有銀行存款利息20萬元
妻有銀行存款利息10萬元
(二) 免稅額總額:385,000
吳自強+妻+老大+老二+老三
共五人
77000*5 =385,000
(三) 一般扣除額總額:採用標準扣除額 146,000元
標準扣除額為146,000元
列舉扣除額 77,000 = 74,000 + 3,000 + 0
保險費:74,000元(50,000+ 24,000)
健保費 30000+5000+5000+5000+5000 = 50000
一般保險 12萬限額 24,000元
醫藥及生育費:3000元
自用住宅借款利息 0元
11萬 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萬
(四) 綜合所得淨額 149,000元
綜額所得總額1,160,000元 - 免稅額總額385,000元 - 一般扣除額總額146,000元 -特別扣除額總額 480,000元 = 149,000元
薪資特別扣除額 160,000元
吳自強10萬+老大6萬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0,000元
教育扣除額 50,000元
2.5萬*2人
特別扣除額總額 480,000
(五) 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149,000元 * 6% = 8,940元
(六) 應補納稅額或應退稅額 71,060元
應退稅額 = 扣繳稅額 80,000元 – 應納稅額 8,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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