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果以被告之父親林某某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然後以其子取為受益人的躉繳保費之規劃是否行得通。稅捐稽徵機關曾查獲一名投保人生前有中風、糖尿病與缺血性心臟病等多種疾病,但卻在 74 歲高齡時,以躉繳,也就是一次繳清的方式投保壽險,總共交3,000 萬元的鉅額保費,並於投保後的一個半月過世,最後他的指定受益人,也就是兒子,獲得保險給付金2,700 萬元。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這是件惡意規避遺產稅的案例,並將2,700萬元的保險給付併入遺產計算,雖然受益人不服申請復查,但因投保人是在重病期間投繳鉅額保費,投保前的就醫病史也未在要保書中明確告知,按投保動機、投保與事故發生的時程,顯然與保險的立法意旨不符,刻意扭曲保險功能,復查最終被駁回。
所以,如果想要以躉繳保費做為租稅規劃必須要注意,不論受益人與要保人是否相同一人,或者是死亡險、生死合險,均必須要考量投保動機,投保與事故發生之時程。以稅捐稽徵機關的案例,其躉繳保費為3,000萬元,保險給付為2,700萬元,投保動機顯然不對。再者此二個案要保人均於投保後短時間即死亡,投保與事故發生之時程顯然與正常投保案件並不相稱。保險從業人員與理財規劃人員在為客戶規劃財產移轉以及節稅規劃時必須特別注意此一課稅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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