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保單節稅應注意事項

保險一直是有錢人認為是節稅的有用方式,因為保險可以將應稅財產變成免稅的保險給付,但是如果有下列幾種狀況,保險可能不再是節稅的方式,而變成補稅的後果。
一、 重病投保,不符合保險給付免稅的立法原意:台北市國稅局有個訴願案,被保險人於82-83年重病期間投保養老險並躉繳1200萬的保費,過沒多久子女就因保險給付取得與既成相同的利益,被判應列入遺產課稅。中區國稅局也查獲一個躉繳保費的案例,被保險人於92年5月重病投保躉繳即期年金險保費2400多萬,並於92年10月死亡,保險公司隨即給付其子女2300多萬元之保險給付,由於所繳的保費2400多萬,比保險給付還多,顯然有避稅之企圖,法院審理時認為重病投保的被保險人於投保後死亡,不屬於┌不可意料或不可抗拒事故┘,不符合保險法及遺產贈與稅法保障家屬利法之原意,判決受議人領取的保險給付無法免稅。
二、 躉繳方式繳納保費,保單屬於有價證券,保險法規定,保險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有質借之權利,因而將躉繳保費之保單視為具有現金價值之有價證券,經常是要保人為長輩(已不符投保資格)被保險人為子女的狀況,由於被保險人還很健康,所以也無法取得保險給付,所以贈與尚未實現,所以國稅局已具有現金價值的有價證券列為遺產。
三、 變更保單受益人,與贈與無異,幾年前王太太把它的五年到期的養老年金保險的受益人改為他兒子,最後由兒子領了上千萬元的滿期給付,王太太認為是行使保險契約的權利,而且保險給付免稅,所以如此規劃。但是國稅局則認為這是贈與,實際上稅法對保險的規定雖然所得稅法第四條有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的死亡保險給付免稅┘。所以是人身保險的死亡給付免稅。有關養老年金保險的給付並不在免稅的範圍內,所以當要保人保受益人變更為自己兒子時,已經不符合免稅的要件,最高法院認為這是財產的移轉,判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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