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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主管
稽徵機關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A)1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1年



答案:c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三條 (停業處分之最高期限及其延長 )
  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為停止營業處分時,應訂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停業期限屆滿後,該受處分之營業人,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前項停止營業之處分,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並於執行前通知營業人之主管機關。


第四十七條 (不用、轉用統一發票或拒收營業稅繳款書之處罰 )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第五十條 (逾期繳納稅款等之處罰 )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得停止其營業。
  前項應納之稅款或滯報金、怠報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自動繳納或法院強制執行徵收繳納之日止,就其應納稅款、滯報金、怠報金及滯納金,依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


第五十一條 (漏稅之處罰 )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或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二、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四、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
  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六、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第五十二條 (漏開統一發票之處罰 )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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