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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依所得稅相關法規規定,下列那一項可以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A)營利事業繳納之罰鍰 (B)營利事業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C)營利事業分配之盈餘 (D)營利事業對政府的捐贈
答案:d
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 (自由捐贈)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查核準則第90條 稅捐:
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四、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除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
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及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六、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八、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
九、應納貨物稅廠商,其繳納原物料之貨物稅款,不論產品已否銷售,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核實認定。
十、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十一、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十二、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十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科目列支。
十四、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分別歸屬原支出科目或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繳納之營業稅,應以稅捐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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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營利事業分配之盈餘 (D)營利事業對政府的捐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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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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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綜合所得稅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規定追繳或繳納之營業稅,不得列為本事業之費用或損失。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屬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三、扣繳他人之所得稅款,不得列為本事業之損費。
四、對不動產課徵之稅捐(如房屋稅、地價稅及教育捐等),除本事業所有或取得典權者外,不予認定。
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得以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及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得以退還或留抵之溢付稅額;如自動放棄扣抵,得就其支出性質,列為成本或損費。
六、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等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予認定。
七、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在該項出售土地之收入項下減除。
八、租用或借用不動產或交通工具等之稅捐,經契約約定由承租人或借用人負擔者,應視同租金支出。
九、應納貨物稅廠商,其繳納原物料之貨物稅款,不論產品已否銷售,應准併當年度進貨成本核實認定。
十、進口貨物之關稅,應列為貨物之成本。
十一、購買土地、房屋所繳之契稅、印花稅等,應併入土地或房屋之成本。
十二、稅捐之原始憑證為稅單收據,其貼用之印花稅票,應以經售印花稅票之收據或證明為憑。
十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款,得就其支出之性質按原支出科目列支。
十四、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得分別歸屬原支出科目或以其他費用列支。
十五、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繳納之營業稅,應以稅捐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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