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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甲公司96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稅所得為500萬元(新台幣;以下同),甲公司在大陸地區設立的分公司所得為100萬元,當年度已在大陸地區繳納30萬元的企業所得稅,試問甲公司今年應補繳多少營利事業
所得稅?
(A)124萬元 (B)119萬元 (C)24萬元 (D)94萬元
答案:a
第三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左:
(國內所得額+國外所得額)×稅率–累進差額=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
(國內所得額×稅率)–累進差額=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500 + 100) *.25 -1 = 149
500*.25 -1 = 124
149 – 124 = 25
25 < 30 所以無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為1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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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4萬元 (B)119萬元 (C)24萬元 (D)94萬元
答案:a
第三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左:
(國內所得額+國外所得額)×稅率–累進差額=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
(國內所得額×稅率)–累進差額=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500 + 100) *.25 -1 = 149
500*.25 -1 = 124
149 – 124 = 25
25 < 30 所以無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為12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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