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直接用來衡量財務狀況的要素包括了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依據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的「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對於三項要素的相關規定與定義如下:
1、 資產:
資產主要是描述企業能夠控制及擁有的資源,而這些資源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事件所產生,而且預期企業在未來的期間可以產生經濟資源的流入。
2、 負債:
負債主要是描述企業現在存在的義務,而這些義務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事件所產生,而且預期企業在未來的期間內必須清償,在清償時會使經濟資源的流出。
3、 業主權益:
業主權益是將企業能夠控制及擁有的資源減去企業現在存在的義務的剩餘權益,也就是企業的資產扣除企業的負債後所剩下的部分。
一般而言,在決定如何紀錄某一交易事件時,到底是否應以資產科目認列或者是以費用科目認列,到底應以負債科目認列或是以收入科目認列,必須考慮他的經濟實質,而不是以表面上的契約文字或法律上的觀點來判斷。資本租賃就是很實際的例子,如果甲公司以借款買進機器設備的方式經營,以公司則採用承租完全相同的機器設備經營,以法律的觀點,甲公司認列資產然後每年計提折舊費用,同時承認負債,每年攤提本金與利息,資產負債同步的提高。乙公司則不做任何資產負債的計入,僅於每月支出租金時,認列租金費用。結果規模相同,設備相同的公司,其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居然南轅北轍無法比較。以經濟實質來看乙公司是承租人在資產主要的效益期間之內取得租賃的資產所使用的經濟效益,並以租金的方式支付相當於該資產的公平價值加上相關財務費用。資本租賃的結果符合資產及負債的定義,因此應該在承租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認列該資產及負債。
依照商業會計法的規定,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的分類方式與評價基礎如下:
(一)資產的分類與評價原則
資產的分類包括:流動資產、基金及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遞耗資產、無形資產、其他資產等項。
資產的評價原則有二,包括實際成本的評價原則與公平市價的評價原則:
一、實際成本評價原則,各項資產以取得、製造或建造時之實際成本為入帳原則。所稱實際成本,凡資產出價取得者,指其取得價格及自取得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之一切必要而合理之支出;其自行製造或建造者,指自行製造或建造,以至適於營業上使用或出售所發生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費用。
二、公平市價的評價原則,資產之取得以現金以外之其他資產或承擔負債交換者,以公平價值入帳為原則。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按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加支付之現金,或減去收到之現金,作為換入資產成本。
受贈資產按公平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無公平價值時,得以適當評價計算之。
所稱公平價值者,係指交易雙方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在正常交易下據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金額。
存貨的評價
存貨的評價,商品存貨、存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評價,以實際成本為原則;成本高於市價時,應以市價為準。跌價損失應列當期損失。
前項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後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所稱個別辨認法,係指個別存貨以其實際成本,作為領用或售出之成本。
所稱先進先出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依照取得次序,以其最先進入部分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稱後進先出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依照取得次序倒算,以其最後進入部分之成本,作為最先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稱加權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本期各批取得總價額與期初餘額之和,除以該項存貨本期各批取得數量與期初數量之和,所得之平均單價,作為本期領用或售出部分之成本。
所稱移動平均法,係指同種類或同性質之存貨,各次取得之數量及價格,與其前存餘額,合併計算所得之加權平均單價,作為領用或售出部分之平均單位成本。
有價證券的評價
有價證券的評價,有價證券投資之入帳以取得時之實際成本為原則,同時也可以準用存貨成本計算方法。
有價證券投資應視其性質採公平價值、成本、攤銷後成本之方法評價。
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評價。
前項所稱權益法,係指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發生增減變化時,投資公司應依投資比例增減投資之帳面價值,並依其性質作為投資損益或資本公積。
應收款項之評價
各項債權之評價應以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後之餘額為準,並分別設置備抵呆帳科目;其已確定為呆帳者,應即以所提備抵呆帳沖轉有關債權科目。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應以當期損失列帳。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之評價
折舊性固定資產,應設置累計折舊科目,列為各該資產之減項。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時,應預估其殘值,其依折舊方法應先減除殘值者,以減除殘值後之餘額為計算基礎。固定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固定資產之折舊方法,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年數合計法、生產數量法、工作時間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折舊方法為準;資產種類繁多者,得分類綜合計算之。
所稱平均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每期提相同之折舊額。所稱定率遞減法,係指依固定資產之估計使用年數,按公式求出其折舊率,每年以固定資產之帳面價值,乘以折舊率計算其當年之折舊額。所稱年數合計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應折舊總額,乘以一遞減之分數,其分母為使用年數之合計數,分子則為各使用年次之相反順序,求得各該項之折舊額。所稱生產數量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總生產量,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產量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之生產量,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所稱工作時間法,係指以固定資產之估計全部使用時間除其應折舊之總額,算出一單位工作時間應負擔之折舊額,乘以每年實際使用之工作總時間,求得各該期之折舊額。
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無形資產之評價
購入之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及其他等無形資產,應以實際成本為取得成本。無形資產以自行發展取得者,僅得以申請登記之成本作為取得成本,其發生之研究支出及發展支出,應作為當期費用。
無形資產之經濟效益期限可合理估計者,應按照效益存續期限攤銷;商譽及其他經濟效益期限無法合理估計之無形資產,應定期評估其價值,如有減損,損失應予認列。
商業創業期間發生之費用,應作為當期費用。所稱創業期間,係指商業自開始籌備至所計劃之主要營業活動開始且產生重要收入前所涵蓋之期間。
資產重估增值
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自用土地得按公告現值調整之。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經重估之資產,應按其重估後之價額入帳,自重估年度翌年起,其折舊、折耗或攤銷之計提,均應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自用土地經依公告現值調整後而發生之增值,經減除估計之土地增值稅準備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減除之準備後,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
預付費用之評價
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其評價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為準;用品盤存之評價,應以其未消耗部分之數額為準;其他遞延費用之評價,應以未攤銷之數額為準。
(二)負債的分類與評價原則
負債是指企業的現有義務,而此項義務企業必須以某一個方式來覆行。義務可能依照合約或法律規定,依法要求須要覆行此項義務。負債系指流動負債、長期負債、其他負債等項。
各項負債應各依其到期時應償付數額之折現值列計。但因營業或主要為交易目的而發生或預期在一年內清償者,得以到期值列計。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
(三)業主權益的分類與評價原則
業主權益可以分類為資本(股本)、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其他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的規定可直接認列於業主權益的項目。
資本以現金以外之財物抵繳者,以該項財物之市價為標準;無市價可據時,得估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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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03 Mon 200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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