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三)
所謂夫妻財產制,就是用來規範夫妻之間相互的財產關係之制度。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然而絕大多數的夫妻都式採用法定財產制,所以我門只介紹法定財產制。
接上夫妻財產制(二)上文,本文介紹第三階段
一、民國91年6月27日以後
民法親屬篇在民國91年6月27日修正施行後,取消特有財產與聯合財產,而改用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用婚前財產取代部分的原規定的結婚的原有財產,用婚後財產取代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原有財產,至於特有財產的規定,則完全廢除。但是採用列舉的方式說明繼承與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這兩項不列入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計算範圍。同時規定無法推定為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者是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評析:這次的修正特點有,要認定是夫或妻的特有財產比較困難故廢除之,直接以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來作劃分。同時只有婚後財產才是剩餘請求權計算的標的。
在91年6月27日以後,聯合財產的處理方式:
1.
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或妻各自所有。
2.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3.
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4.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產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5.
法定財產制的關係消滅時(離婚或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有的債務後,如有賸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