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s營業收入認列方式改變對財務分析及評價的影響,以寶雅5904為例
營業收入
主要是向供應商收取之陳列金收入,列為營業收入。惟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規定,應視為營業成本之減項。因此於民國101年度調減「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406,126。
總共營業收入$410,199K,占原來營業收入$6,699,657K的6.12%。
這個部份會使常用的3個月平均銷售與12個月平均銷售分析方式失真
寶雅在102年三月份的3個月平均營收與12個月平均營收死亡交叉,然而股價卻持續上漲,有一點與基本面背離的感覺,但是這部份有IFRSs新規定使其營收任列降低,實際上依照舊的TWGAAP,寶雅的營收趨勢可能是往上的。
然而如果營收年增率依照IFRSs後公佈之營收年增率及累計年增率顯示營收動能極強。但是由於採用不同的基礎102年1月以前的營收年增率與102年1月以後的營收年增率可能不能作為比較的基礎。
解決方式:
以採用營收年增率或累積營收年增率做為營收動能的依據為佳,3個月與12個月營收動能分析方式必須要經過12月以後才會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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