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債券名稱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
稱「本轉換公司債」)。
二、發行日期
民國102年3月28日(以下簡稱「發行日」)。
三、發行面額、張數及發行價格
本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為新台幣拾萬元整,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發行總張數壹萬
陸仟張,發行總額為新台幣壹拾陸億元整。
四、發行期間
發行期間五年,自民國102年3月28日開始發行,至民國107年3月28日到期(以下簡
稱「到期日」)。
五、票面利率
本轉換公司債之票面利率為0%。
六、還本日期及方式
除債券持有人依本辦法第十條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或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行使賣回
權,或本公司依本辦法第十八條提前贖回或由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註銷外,本公司於本
轉換公司債到期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一次償還。
七、擔保情形
本轉換公司債為無擔保債券,惟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或私募其他有擔保附認股權
公司債或轉換公司債時,本轉換公司債比照該有擔保附認股權或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
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保物權。
八、轉換標的
本公司之普通股,本公司將以發行新股之方式履行轉換義務。
九、轉換期間
(一)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一個月翌日起(民國102年4月29日),至到期
日前十日(民國107年3月18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間外,
得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將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
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停止轉換。
十、請求轉換程序
(一)債券持有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
轉換並檢同登載債券之存摺,由交易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以下簡稱「集保結
算所」)提出申請,一經申請不得撤銷。集保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於送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時即生轉換之效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
達後五個營業日內,直接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撥入原債券持有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及外國人持有本債券轉換為股票時,統由集保結算所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
發。
十一、轉換價格及其調整
(一)轉換價格之訂定
本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之訂定,以民國102年3月20日為轉換價格訂定基準日,
以基準日(不含)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為
基準價格,再以基準價格乘以103%為計算依據(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
入)。基準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其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
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價格於決定後,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
應依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之。發行之轉換價格為每股新台幣18.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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